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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被诉凸显法律缺位

(2005-11-11 23:22:33)
分类: 新闻评论
见义勇为反被诉凸显法律缺位

http://www.hnby.com.cn 今日安报 04 放言 2005年10月26日

  见义勇为的四川简阳人张德军驾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匪时,和抢匪的摩托车相撞。一抢匪飞出立交桥摔死,此后另一抢匪的左脚被截肢。警方对此事明确回复“不予立案”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详见本报今日10版)


  抛开细节上的法理纠缠,此案陷入一个两难困境,判张德军见义勇为逾界,则公众肯定不开心;而若判张德军无须负担任何的责任,则两抢匪的生命及身体损失的要求又失却着落。


  由此案引出的问题是,对公民的见义勇为之举,法律究竟该提供何种形式的保护,方能既支持公民的义举善行,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让公民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出现的类似于对犯罪嫌疑人构成伤害的纠纷中解脱出来。


  我更赞同成都市综治办副主任刘轶英的观点,对于见义勇为者,除了在经济上的奖励外,更要有政治上的保护,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遵循着这一观点,我想只要张德军没有故意伤人的动机,就不应让其陷入法律细节的泥淖之中。


  考虑到在目前我国的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如何判定见义勇为是否过度还是个空白,因此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从此案中寻找一些积极的突破口,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张德军这样敢于见义勇为的人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以为,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常说,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句话,更多的是指给见义勇为者以精神上的荣誉及物质上的保障,但现在看来,给见义勇为者以法律上的保障更凸显其迫切性与重要性。


  有鉴于此,我们也希望在并无前例的大背景下,成都的这起见义勇为被诉案能成为今后的一个经典判例,当然,这个判例应该是最大限度体现正义原则的。

http://epaper.hnby.com.cn/jrab/t20051026_2955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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