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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罪案:农民工讨薪表象下的法律陷阱与行业困境

(2025-06-27 09:09:33)
标签:

高丙芳律师

虚假诉讼犯罪

农民工工资

承包商

包工头

分类: 法律

高丙芳律师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获刑四年。这一判决在律师界和社会上引发了巨大争议,许多人对此愤愤不平:为农民工追讨血汗钱的正义之举,何以沦为违法犯罪?法院的判决揭示了表象之下的关键事实:这场所谓的农民工讨薪,实际上是利用法律对农民工特殊保护的幌子,为包工头追讨已被拖欠的工程款。而悲剧的根源,则深植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乱象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执行中的漏洞。

案件核心脉络:层层转包与债务困局

案件的起点是2017年,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粥店建筑公司)。粥店建筑公司随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赵某。赵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米某,米某再分包给陈某,最终由陈某雇佣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

问题的核心在于债务链:

工程款拖欠: 赵某拖欠分包商米某高达432万元的工程款。

工资已付: 迫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2020年实施,但此前政策精神类似)的法律压力和对农民工的责任感,米某(可能联合陈某)已先行垫付了其施工范围内(包括陈某部分)农民工的工资。

追偿无门: 米某、陈某面临双重困境:其一,赵某因涉嫌犯罪被捕,偿还能力基本丧失;其二,依据合同相对性,他们只能向直接上家赵某追讨工程款,难以直接向上两级(粥店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即便通过诉讼胜诉,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赵某,工程款也极可能成为法律白条

‌“讨薪策略的诞生与执行

正是在这种常规维权路径失效的绝望中,米某、陈某(可能受清欠办推荐)找到了高丙芳律师。传统的工程款追索路径看似山穷水尽,而法律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如施工总承包单位粥店建筑公司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负有监督支付、甚至先行垫付或清偿的连带责任)提供了一条捷径思路:

诉讼策略的核心转换: 追讨赵某拖欠米某/陈某的工程款(合同之债)包装成农民工向赵某及粥店建筑公司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工资支付义务)。

法律逻辑利用: 利用法律对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优先权、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等规定,打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直接向更有支付能力的粥店建筑公司施压,极大提高了款项回收的可能性。

具体操作: 高丙芳律师团队指导或协助制作了《2017工资发放表》(显示应付、已付、欠付金额),并找到了75名农民工在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上签字。随后,以这75名农民工名义提起讨薪诉讼,最终获得74份胜诉判决。

虚假诉讼的指控与争议焦点

案件的转折点在于检察院的抗诉和后续调查:

农民工证词反转: 当检察院核实情况时,部分农民工(十余人)表示对诉讼不知情,其余则明确表示工资已被米某/陈某结清

核心指控形成: 检方及法院认为,高丙芳律师在明知或应知农民工工资已由米某/陈某支付完毕、不存在真实工资拖欠的情况下,仍策划、组织并代理了以追讨虚构的农民工工资为名、实为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活动,构成虚假诉讼罪。

争议的核心在于:

高丙芳的知情状态: 起诉前,高丙芳律师是否确切知道米某/陈某已全额付清农民工工资?法院依据米某、陈某的指认(为换取从轻处罚)以及案件情节(如米某此前曾多次以农民工名义上访)推定其知情。但支持高丙芳的观点认为,她可能基于米某/陈某工程款拖欠导致需垫付工资的说法(这本身在工程领域常见),且持有农民工签字的委托书和起诉书,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难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虚假。

签字文件的效力与真伪:‌ 75名农民工在委托书和起诉书上的签字是否真实?是否是在充分知情、理解诉讼目的(追讨已付工资?追讨工程款?)的情况下签署?如果签字属实且自愿,即使事后反悔,律师据此代理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如果存在伪造签名,责任应由谁承担(律师还是当事人)?

诉讼目的的合法性边界:‌ ‌这是最大的法律和伦理争议点。 支持高丙芳无罪的观点认为:

粥店建筑公司向无资质赵某转包违法,赵某拖欠米某工程款事实存在,米某已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自身损失巨大。

工程款中很大比例本就是人工成本(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保障渠道追索工程款,实质是让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其违法转包行为和对下游债务监管不力承担最终责任,具有实质正义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举虽利用了特殊保护政策的形式,但针对的是真实存在的债务(工程款),并未凭空捏造债务,旨在克服执行难,是对现有制度缺陷的一种曲线救国,不应简单等同于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

若此举被判有罪,将极大削弱对下游包工头和农民工的保护,变相纵容上游企业恶意拖欠。

律师审查义务的边界: 律师在代理群体性诉讼时,对当事人陈述和提供证据的核实义务应达到何种程度?是否需要对每个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逐一进行实质性的、穿透式的核查?(尤其是在当事人已提供完整签字文件的情况下)要求律师像司法机关一样进行深入调查是否现实?这是否会过度增加律师执业风险?

判决的逻辑与警示意义

法院最终认定高丙芳构成虚假诉讼罪,其核心逻辑在于:

捏造事实: 诉讼主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核心法律事实是虚假的(工资已付)。

主观故意: 高丙芳作为专业律师,有能力且应预见到利用农民工名义追讨已结清工资之外的款项(工程款)涉及虚构债务,且可能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况。

妨害司法秩序: 该系列诉讼占用了司法资源,并可能导致法院基于虚假事实作出错误判决和执行。

结论与反思

高丙芳案绝非简单的律师为农民工维权反被定罪的故事,它是中国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痼疾、工程款拖欠顽疾与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在执行层面碰撞出的一个复杂悲剧。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是常见现象,而法律对农民工工资的强制性保障要求,迫使一些工程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施工队不得不想办法优先垫支农民工工资,工程结束后施工队或者承包商为了追要工程款,往往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进行维权活动,这是一个尴尬的现实,如果律师把握不好很容易陷入以农民工名义讨要工程款的法律陷阱。

制度与现实的冲突: 法律设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责任,是为了解决末端支付问题。但现实中,工程款拖欠导致下游分包商无力支付工资的情况普遍存在。高丙芳的策略,暴露了在违法转包、债务链断裂情况下,合法维权渠道的失效以及部分人试图借用最强力保护机制(农民工工资保障)来解决次生问题(工程款回收)的灰色操作。

律师执业风险的警示: 该案对律师行业敲响了沉重的警钟。它昭示:

对当事人陈述(尤其是涉及关键事实如款项支付情况)绝不能轻信,必须进行更审慎、独立的核查,保留核查痕迹。

在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风险意识要提到最高,对诉讼策略的合法性边界要有极其清醒的认识,特别是涉及利用特殊保护政策时。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签名文件)的真伪性、签署人的真实意愿及理解程度,需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不能仅做形式审查。律师需要平衡代理职责与防止被卷入当事人欺诈的风险。

争议的持续与深远影响: 围绕案件定性的争论仍在继续。一方认为判决捍卫了司法秩序,打击了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另一方则认为这是对律师利用法律工具为弱势群体(此处指被拖欠工程款的下游包工头最终影响农民工生计)争取权益的过度刑事化,可能加剧工程欠款领域的执行难,并导致律师在处理复杂敏感案件时畏首畏尾。

高丙芳的悲剧,是个人执业风险与行业系统性风险交织的结果。它迫使法律共同体和社会深入反思:如何在严厉打击真正恶意虚假诉讼的同时,避免伤及那些在制度夹缝中艰难寻求实质正义的探索?如何完善工程领域的监管和支付保障机制,从根本上减少讨薪变讨债维权变违法的困境?这不仅是高丙芳个人的教训,更是推动相关制度走向完善、明确各方责任边界的深刻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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