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徐园案引发关注,会不会成为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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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园案自杀他杀证据不足无罪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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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23岁女子胸口插刀死亡,一审判决同居男友无罪引发社会关注。这起离奇的命案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人们争论不休?按照一般逻辑推断,同居男友不能排除不在案发现场,该男子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当晚对女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这些足可以推断男子杀害了同居女友。
但是,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断原则, 胸口的刀上被血液浸泡无法检测到指纹。这就是胸口的刀存在,男子插入和女子插入两种可能,要判定男子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罪证据就不具有唯一性,一审法院因此判决;指控同居男友犯罪的证据不足,男子无罪。这起案件会不会成为中国版的“辛普森杀妻案”?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2月12日,辽宁大连市普兰店23岁女子徐园,经人介绍和单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两人开始同居。单某一家开了一家殡葬店。单某有三次暴力伤害前科。2014年,单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期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撤销缓刑,判四年零两个月;2021年又因殴打他人被行拘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单某的暴力犯罪经历显示,单某的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
一审判决书和徐园姐姐披露的信息显示,2022年4月26日凌晨,单某和徐园在附近超市买东西后回到家中发生争执,从屋内延续到楼外,单某对徐园进行言语侮辱和殴打。案发现场照片显示,徐园躺在地板上,鼻子下方和嘴部有斑驳血迹。徐园左胸处插着一把刀,身上的白色衣服被刀柄撑起,只遮挡了半边身体。衣服下摆被血迹染红,裸露的皮肤也有大片血迹。在厨房和客厅之间,放着一条沾满血迹的白色浴巾。悲剧发生后,单某迅速将徐园送医院抢救。这一情节为排除单某故意杀人提供了逻辑支持,如果故意杀人就不会救人。
事发当晚,仅有单某和徐园两个人,无第三人证实究竟发生了什么。法医鉴定三次,只能证实当晚徐园有被殴打的外伤情况,但无法说明胸口的刀是谁插入的。既不能证实是他杀,也无法排除是他杀。单某一直称徐园是自杀,警方补充侦查结论是自杀。一审法院虽然认为指证单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但是,死者家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某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民事责任上单某是逃不掉的。
徐园家属的疑问是,如果是徐园被打后情绪失控自杀,为何要撩起衣服插刀?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理由大概是如果不是单某暴力殴打徐园,徐园也不至于不明不白死亡,就算是自杀也是单某暴力殴打结果。况且单某有暴力犯罪前科,法院鉴定并没有排除他杀可能。
从胸口一刀刺穿心脏的情形分析,这种情况个人自杀的可能性比较低。如果说一个人自杀抹脖子,或者刺进腹部是比较容易的。历史和现实中,个人自杀抹脖子和切腹自杀的是常见现象,而自己刺胸口自杀的未曾听闻。因此,基本上可以排除徐园自杀的可能。警方侦查结论自杀有些荒唐,证明单某杀人证据不足就是不足,不能凭单某口供定为自杀。
假定徐园和单某不认识发生了这样的场景,或者说发生在野外和其他任何场所的一个女子胸口中刀现场,没有目击证人,现场出现一个男人。但是刀被血液浸泡鉴定不到指纹。这种情况下,现场男人说女子自杀,这个能否排除男子无罪呢?显然不能,现场有男子的脚印,女子身上的其他外伤是男子殴打所致,男子只是基于刀上鉴定不到指纹,然后说女子自杀?显然男子无法洗脱杀人嫌疑。
假定一个男子将刀插进一个女子胸口,然后让血液流满刀身,这个时候男子说女子是自己扎自己,能不能因为法医鉴定不到刀上指纹而判定女子自杀,或者说男子无罪呢?在现场只有男子一个人情况下,显然不能排除男子嫌疑。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近年来随着一些证人的揭秘,越来越被证实是美国司法的严重错判。我们国家不应当出现类似的逻辑推断。
徐园姐姐的说法是,徐园中刀后,单某和他父亲为徐园清理过伤口,说是为了救人,在医院120急救车到来路上,单某和其父亲用自己私家车将人送到医院,比120救护车晚到几分钟。这几个疑点,是否存在单某借清理伤口机会毁灭故意杀人证据,单某坐过牢,不能排除在监狱从其他犯人那里掌握反侦察和司法鉴定的知识。其次,单某用私家车送医抢救,比120晚到,这会不会存在路上二次伤害?很显然,120可以闯红灯,比私家车更快到医院,就这一点就会耽误抢救人的时间。

这起案件中单某称徐园自杀,这很荒唐,徐园为什么自杀?当晚单某对徐园实施暴力,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这样的情况下说徐园自杀,这逻辑说不通。胸部是骨头比较密集的地方,如果不是用刀准确的沿着骨缝插入,很难做到一刀刺破肺部和心脏。个人自己扎自己的力度还不足以一刀深深的插进去,而外力作用下猛刺倒是有可能。
从力度上分析,胸口的刀应该是外力作用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真心自杀的人都是抹脖子,刺腹部,割腕,往胸口插刀碰到骨头就会错位,很难一刀深插。退一步讲,当晚单某与徐园争执时间很长,单某对徐园有殴打过程,即便是徐园拿刀威胁自杀,单某也有阻止救助义务。显然单某没有这样做。假定,徐园拿刀刺向单某被单某抓住后反向刺回倒是有可能的。因此,当晚单某殴打徐园情况下,推断徐园一刀刺破左胸心肺的可能性极小。
为什么警方侦查结论是自杀的情况下,还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还抗诉一审无罪判决了呢?单某是现场唯一嫌疑人,徐园是他同居女友,当晚单某对徐园实施暴力殴打,一般常识女子不会没有任何反抗,两人冲突中情绪冲突,引发凶手案可能性比较大,徐园胸口中刀后,单某和父亲到现场破坏了现场,地上的毛毯(浴巾)带血,徐园姐姐的说法,单某和他父亲为徐园清理伤口,这表明单某具有事后破坏现场证据的嫌疑可能。
警方和检方的公诉行为表明,即便是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单某故意杀人,但是就按照单某所说的自杀,结合当晚单某殴打行为,单某是造成徐园自杀的前因,难辞其咎。检察院的意思很明确在现有的事实证据下,以一个较轻的罪名对单某定罪量刑是比较适当的,因为单某是现场唯一当事人,单某有暴力前科,当晚实施了暴力殴打。一审法院机械的以刀上没有指纹来判定证据不足有些简单了。我国司法制度不应当放任类似辛普森杀妻案在中国上演,那不是司法公正象征,是正义被亵渎。
在故意伤害、杀人犯罪现场,不能机械的要求凶器上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才能判定证据链完整。否则,故意伤害、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将凶器用被害人血液浸泡,这类案件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目前,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这起案件还在二审过程中,单某最终是否无罪还需拭目以待。很多人对徐园的死感到不值,单某一个有暴力犯罪前科的人,两人恋爱2个月就同居了,同居期间被打还不分开,这就让人不可思议了。这起事件警示,男女恋爱期间要慎重同居,远离暴力行为,遇到暴力伤害及时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