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夫妻公司欠80万元货款,男子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这样判

(2023-05-22 11:57:40)
标签:

夫妻公司

欠条

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

分类: 法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要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办的公司属于共同财产,公司对外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以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合办公司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属性不具有独立性,实质是夫妻一人公司,独资公司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能明显区分的,夫妻应当对独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公司欠80万元货款,男子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这样判


新疆一对80后夫妻,婚后创办了一家电缆公司,女方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过程中,女子对外出具了80多万元的欠条,迟迟没有还款。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80万元欠款及利息,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二人辩解,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欠款80万元及利息,夫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法院要求夫妻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2005124日,新疆乌鲁木齐市80后女子张某晴、常某某登记结婚。2010925日,张某晴、常某某在昌吉市高新区出资成立某洋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张某晴持股60%,常某某持股40%,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线电缆等。

2021529日,张某晴向王某某出具内容为“今欠货款897524.80(大写:捌拾玖万柒仟伍佰贰拾肆元捌角整),未开票1214832.80”的《欠条》一张,并签署“张某晴,河北、新疆一起”。2022319日,王某某出具《对账单明细表》一份,载明供应货品的数量、单价、付款情况等内容,并于当日向王某某出具内容为“今欠王某某货款804239元,欠我发票1244203元”的《欠条》一张,并签署“张某晴、某洋电缆”及捺印。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洋电缆公司、张某晴、常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货款本金8042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晴向王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某洋电缆公司承担。故涉案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认定为某洋电缆公司。某洋电缆公司虽然是张某晴、常某某两人出资成立,但其二人系夫妻关系,某洋电缆公司成立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某洋电缆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张某晴、常某某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张某晴、常某某也未提交上述证明或协议。

某洋电缆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某洋电缆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当认定某洋电缆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晴、常某某应对某洋电缆公司财产独立于双方其他共有财产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二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某洋电缆公司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某洋电缆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货款804239元,支付利息损失29442.87元,并支付自20225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款8042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张某晴、常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洋电缆公司、常某某、张某晴认为王某某没有权利诉讼,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某是HT公司在新疆的库管(兼业务员),某洋电缆公司与HT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王某某仅是负责协助HT公司收取货款的,王某某无权以个人名义来诉讼案涉的货款。张某晴、常某某是某洋电缆公司的股东,某洋电缆公司正常运营,合法存在。一人公司与有限公司有质的区别,而不是采用推理的方法来认定的,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晴、常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也并非HT公司的业务员,只是与HT公司存在业务关系,且该欠条明确王某某是债权人,并非第三人,因此以个人名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欠条是以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凭证。王某某持该“欠条”以及“明细单”等证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依此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某洋电缆公司由张某晴、常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张某晴、常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管。所以,可以认定某洋电缆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35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洋电缆公司、常某某、张某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公司法》63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晴、常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办的公司,财产来源是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股份划分是没有意义的,本身就是共同财产,怎么划分还是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属于一个共同来源,夫妻二人股东和夫妻一人股东没有本质区别。这样的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怎么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呢?个人以公司经营收入作为个人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个人家庭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要在法律上证明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一人公司在雇佣经营负责人,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的独立。这在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的。

虽然,张某晴给王某某的欠款条,对账单签字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但是上边注明了某洋电缆,欠发票一张。如果是个人欠款,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意义何在?张某晴是某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电缆生产销售,欠条写明是货款。另一方面,张某晴、常某某、某洋电缆又辩称,HT公司与某洋电缆的业务,王某某是业务员,没有权利追要欠款。

张某晴,常某某一方面承认欠款是某洋公司的债务,另一方面又否认王某某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但是,欠条并没有写HT公司货款,而是欠王某某货款。很明显,张某晴、某洋电缆公司、常某某在狡辩推卸责任。法院判决某洋电缆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张某晴、常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很公正。在书面欠条面前,推卸责任是没有用的,法律不会放纵不诚信行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