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高铁被打还手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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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被打后能不能反击?被打不还手谁忍得住?可是一旦还手就是斗殴,轻则罚款、拘留,重则面临刑事责任风险。难道被人欺负只能接受?一味忍让会不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说好的正当防卫,被人打还击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呢?其实,人们把复杂事情简单化了,脱离具体的事情背景单纯地讨论谁打谁,就会陷入误区。如果陌生人相遇,不说话上来就动手打人,和陌生人吵架后被激怒后,一方动手打人,另一方还手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实践中,打架没有造成身体外伤情况下,或者轻微的软组织挫伤情况下,警方一般是不进行治安处罚的。当然公共场所除外。
近期,一女子发布了一段视频,讲述她在C6276次列车行驶至成都东区间时,遭到后座的孩子多次踢椅背,女子回头制止并谈到家长该管管孩子,但遭到孩子家长的辱骂,女子也进行了语言还击,在列车长赶来的时候,女子被孩子妈妈的扇耳光,女子也进行反击。事后,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双方属于打架斗殴,对女子罚款200元,孩子家长罚款500元。女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被处罚不公平,提出行政复议。孩子家长希望和解愿意赔偿损失,但遭到女子拒绝。
一些人把这次琐事引发的冲突与遭遇外来侵略时人们的反击行为对比来说明,只要被打还击就是防卫的说法是没有可比性的。一个人国内民众之间的内部矛盾,一个人是国家之间的民族矛盾。老百姓平常过日子与邻居朋友发生一些摩擦难免,不能因为发生摩擦冲突就非要一决高下。在不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生命危险时,大家还是要尽量克制,你打一拳,他打回去,接着你再打一拳,他再打回去,如此循环往复,什么时候停下来?
双方通过打斗来解决问题时,实际上是选择了民间自决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是一方过错,一开始女子被小孩惊扰是有理的,但是,当小孩的父母不制止时,双方开始争吵时,小孩家长骂人也是不对,女子仍然是有理的,但这时候的理是民间是非曲直的理,并非法律上的理,因为这个时候有理或者没理在法律上产生不了法律责任。当女子和小孩家长对骂时已经演变成双方相互争吵了。
接下来的扇耳光和还手,都是激情情况下,双方摩擦的继续,很明显具有相互打斗的性质,不是单纯的小孩家长动手打人的问题,而且这个耳光除了一阵疼痛并不会造成身体物理伤害,女子还手打回去同样的效果,都没有身体伤害情况下,这样的相互打只能说斗殴。试想,如果女子制止小孩无效时向乘务人员反映,接下来就不会有事情发生了,为什么要多说话激化矛盾呢?生活中本来就有不讲道理,泼妇骂街的人,正常人不与她计较,远离她就是了,非要和不讲道理的人说清道理,只能自寻其辱。
多数网友认为,执法机构不能和稀泥,是非责任要明确,先动手打人者是故意伤害,被迫还手是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当然,《民法典》也有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损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民事案件中适用正当防卫的情况非常少见。
刑法将正当防卫的标准提高到比较严重的不法侵害水平,这就意味着,民间两个人,或者两伙人因为生活琐事或者经济纠纷,发生争吵,然后动手打人,被打者还手很可能被认定为打架斗殴,这种情况在执法机构被认定为达不到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所以还手激活矛盾,双方打斗升级。按照执法机构的意思,生活琐事引发的民间纠纷,一方动手打人时,被打者最后就是报警,等警察处理。
当然一方持续殴打他人,被打者出现身体伤害时还手时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或者一方持凶器,或者棍棒等物品暴力殴打他人,一方还手情况下,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要看具体事件起因,二要看先打人者是否对他人造成明显身体伤害,或者是否持续性打击,三要看是否持械打人。人们工作生活中的纠纷引发的打人现象不具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这个时候还手就是斗殴。而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打人行为,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这起高铁打人事件中,被打女子似乎很受伤,很委屈,主要是事件经过是孩子捣乱影响他人乘车,孩子家长不但不制止反而对女子出言不逊,激化矛盾,双方对骂后,孩子家长出手打人,女子还手,让公众认为孩子家长不讲道理,还打人,女子是受害者。孩子妈妈打一个耳光,对人体物理伤害是有限的,但是公共场所对人格尊严是一种贬损,女子可以通过向列车乘务人员反映或者报警要求处理,维护权益,并请求列车取证,将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
但是,女子的还手,性质发生变化,如果一些人认为被骂一定要骂回去才公平,被打一定要打回去才公平,这件事就不用处理了,双方扯平了。但是,警方还是对双方作出处罚。孩子家长罚款500元,说明认定孩子家长这边过错责任大,女子被罚200元说明女子对事件有一定过错。这不仅仅是被打的问题,还有对公共场所秩序的维护。假如警方对双方没有身体伤害的打斗行为不予治安处罚,这件事情又该如何结束呢?最后想说的是,被打还不还手,何时还手,什么样情况下才是正当防卫?实践中可能永远不会有固定的统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