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片过期,女子5块钱买后索赔1000元,法院:知假买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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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招人待见,盯着小商小贩去打假,一次买几块钱的商品,索赔1000块。当然,如果说小商小贩的商品确实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给以严厉的惩罚也说得过去。问题是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商品的包装,标签,或者过期等问题,这些瑕疵并不一定就是有害食品,或者说食用后对人体有害。小商小贩开店创业是一家人的生计,过度的惩罚措施社会效果并不好。
辽宁阜新市女子,在沈阳市和平区一家便利店购买一包薯片花费5元,女子发现薯片包装过期。以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为由,要求退货退款5元,并赔偿1000元。法院判决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商店出售过期食品,法院却驳回了打假人的索赔请求呢?
辽宁阜新市细河区95后女子李某某,热衷于打假维权,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了很多假一赔十的维权活动。2022年6月20日,李某某到沈阳市和平区赵某某经营的便利店购买番茄味马铃薯片,生产日期为2021/08/26,保质期9个月,李某某购买薯片花费5元。很明显薯片超过了9个月期限,属于过期食品。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便利店退货款5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合计1,005元。
法院认为,便利店出售的薯片已经过保质期,应予以退货。李某某在录像过程中,对薯片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录像,说明李某某在购买时已知薯片的生产日期已经过期,李某某在明知薯片已经过期并且录像保留证据,而继续购买,说明李某某购买薯片并不是用于日常消费,结合李某某在多个法院提起多起类似索赔诉讼,原告以此牟利目的明显。李某某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薯片对其造成损害。法院判决,便利店返还李某某货款5元,李某某同时将其购买的番茄味马铃薯片返还便利店;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坚持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薯片属于食品类,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虽然知假买假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谋取私利行为,但知假买假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不良商家和维护食品的安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在不同法院提起多起索赔诉讼事实,属实不假,但这还不能说明什么吗?偌大的沈阳城市,却遍地都是在出售过期商品,老百姓无形之中又吃到了多少非法商家出售的过期商品呢?不敢想象,我们老百姓的食品安全何在?这样又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以法律允许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为由,明知生产日期过期,而进行录像取证并购买,且多次在超市、便利店以相同方式进行索赔,其行为并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其身份亦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结合李某某在本地区近二百件同类诉讼案件,其以生活消费为名从中牟利目的性明显,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赔偿的立法初衷。2023年2月28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
知假买假进行索赔,本质上是借打假行为进行牟利,属于经营性活动或者职业索赔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以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来确定主体责任的,法律条文也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受到损害,可以提出索赔。职业打假人不是以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法院不支持职业打假索赔法律上说得过去。
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定义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行为。法院以行为人向法院起诉索赔的次数来判断职业打假人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这里的购买者并不是职业打击人的意思。知假买假行为既可以是一般消费者,也可以是职业打假人。这就造成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实践中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
虽然涉案的商品薯片是食品,但李某某购买薯片以后并没有食用,也没有因食用造成身体不适。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只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食用后造成人体伤害时,才支持惩罚性赔偿。法院越来越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与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盯着小商小贩维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有一定关系,这会增加法院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