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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划伤他人车辆后取得受害者谅解,仍被行政拘留,法院判了

(2023-02-26 13:53:20)
标签:

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谅解书

轻微违法

撤销

分类: 法律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一种行政处罚。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人,社会危害程度达不到犯罪程度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惩罚措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犯罪行为轻微的人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在治安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取得受害者谅解,并赔偿受害者损失,能否免予行政拘留呢?女子划伤他人车辆后取得受害者谅解,仍被行政拘留,法院判了


2023217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公民起诉公安机关,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判决书。辽宁抚顺市清原县一女子因与他人怄气,将路人马路边停放的车辆划伤,女子赔偿了车主损伤后,公安机关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女子不服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拘留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却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为何法院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呢?

2021831日,在辽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铁路B号楼楼下,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灰色捷达轿车(车牌号为:辽DGFD),被50后女子杨某某误认为是与其有矛盾纠纷的邵某某的轿车,随手捡起铁棍将轿车划伤,致使轿车车前杠、前机盖、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右后门不同程度划伤。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300元。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杨某某与黄某某在2021915日达成了谅解,黄某某出具谅解书。

202214日,当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某行政拘留5日。杨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清原县政府申请复议,清原县政府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

法院认为,杨某某的划车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划车事实清楚,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虽然黄某某谅解了杨某某,但是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也是充分考虑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与黄某某的谅解情节,适用了法律规定的处罚限度最低标准行政拘留5日。公安机关的处罚适当,其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坚持公安机关处罚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对康某某划伤车辆的起因、性质、情节、主动投案、及时赔偿、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谅解、初次违法等应当从轻、减轻的基本事实未予认定。黄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向民警交代划伤车辆的事实,但当时派出所薛警官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未采集任何信息。之后康某某及时赔偿车主,双方达成和解并得到车主的书面谅解,并递交了谅解书,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公安机关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显失公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杨某某对黄某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辽宁抚顺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杨某某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女子划伤他人车辆后取得受害者谅解,仍被行政拘留,法院判了


这是一件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治安事件。杨某某与他人发生矛盾,误将停放在路边的第三人车辆当成敌对车辆,将车辆划伤。车辆损失1300元,事后,杨某某向黄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按说这事就可以结束了。半年后,2022年当地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容易推翻,杨某某也是经过县政府复议后,坚持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杨某某的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整个来说,杨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不是很严重,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处罚。对符合条件轻微违法人员不予处罚,能够促使违法行为人积极的认错,化解与受害者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了年纪的人不要因生活琐事与人发生争执耿耿于怀,采取不理智的报复行为触犯法律,给自己制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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