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子凭转款记录要求女子还借款15.6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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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同居分手转账凭证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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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期间的相互转账行为法律上很难准确定性,尤其是一方转账比较多的情况下,分手时总想要回来,但是,由于说不清理由,法院往往不支持。很多人以为只要有转账凭证就可以说成借贷,但是,因为没有借贷合同,对方又不承认,或者对方辩称赠与,借贷法律关系就难以证实。当然,一些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追要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对方说不出继续占有款项的合法依据,法院就会判决还款。不当得利是将转款行为解释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两人分手后结婚不复存在,接受财物的一方继续占有就没有理由了。
河南周口永城市男子与淮阳区女子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半后,两人分手。期间两人互有转账,男子经过算账发现其向女方转款多15.6万元。男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子返还彩礼11000元,返还借款14.5万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明明有银行转账凭证,为何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呢?
2018年,河南永城市刚满20岁的90后男子刘某某,经人介绍,与大自己5岁的90后女子路某某相识,很快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3月到2021年10月31日,双方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之间互有转账。两人分手后,刘某某认为自己转款15.6万多元却没有结婚,损失太大,希望路某某能够返还这笔款,但遭到路某某的拒绝。
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路某某彩礼11000元,返还借款145778.13元。
法院认为,因双方共同生活达两年多,期间互有转账是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现象,刘某某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路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坚持要求路某某应返还15.6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刘某某和路某某在一起的这两年,两人共同生活的花费都是刘某某向母亲和姐姐要的钱。由于恋人关系,所以该借贷并无实质借条,但确有实际借贷的事实证据,并且所有恋爱期间的人根本不会让自己的恋人打借条。刘某某以结婚为目的,将所有工资如数交给路某某,以表诚意,刘某某的母亲帮其偿还房贷也是以两人结婚为目的,但现在结婚不可能实现了,刘某某理应将自己辛苦挣的钱要回,刘某某的母亲为路某某偿还的房贷钱更应该要回。
路某某提供的流产证据与还钱案子无关联性。两人在一起确会有花销,但不可能全花完,不然每月房贷如何偿还的,两人在一起将近一年便买房。恋爱期间买房子也是为了以后结婚上班在一起方便,出于对路某某的忠心爱护,所以只写了路某某一人的名字。现结婚条件未达成,路某某理应要回为其偿还房贷的钱。刘某某的母亲为其还的53500元房贷必须全部返还,不能以用于两人开支为借口而不偿还。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和路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刘某某以恋爱期间向路某某多次转款记录,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虽然刘某某向法院提交有转款凭证,但双方并未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某某补强或提交新的证据后,刘某某可另案主张。2023年1月31日,河南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法律上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充分的书面证据,借条或借据,欠款条等作为依据。朋友,熟人之间口头上的借钱,转款后没有出具书面借条,对方不承认借款,又要不回来的,到法院起诉借贷关系,要求判决还款的,很难取得成功,除非对方法庭上承认借款。当然,大家都知道朋友,熟人之间的转款不会有借条,但是,大家都知道不等于法律上看得见、行得通。
现在民事诉讼中同一个事实可能存在不同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法院就可能驳回诉讼请求。早期民事诉讼,一件事情可以有多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行不通,还有其他法律关系,总有一个是正确的。
这起纠纷,如果刘某某不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女方路某某还钱,而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路某某还钱,可能法院就不会驳回诉讼请求了。法院终审判决也说了,刘某某可以收集证据,重新起诉要求还钱。刘某某要求还钱的事实是,两人恋爱同居生活后,刘某某把工资交给路某某保管,以路某某名义在郑州买房,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生活花费都是刘某某出,刘某某母亲为郑州房贷还款53500元。
刘某某要求路某某归还同居生活期间的花费这个法律上很难支持,但是,刘某某母亲为路某某名下房产还贷,这笔钱不属于借贷,在两个人分手后,这笔账属于不当得利。男女恋爱同居生活期间生活开支费用和相互转款,分手后不能说是借贷,如果款项比较大属于相互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分手后结婚难以实现,大额的赠与款项就是不当得利。所以,刘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追索恋爱期间的转账失败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