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安徽女子向前男友追要8.5万元借款,男子称借条不真实,法院判了

(2023-02-12 12:51:04)
标签:

恋爱同居

分手

借条

分类: 法律

男女恋爱结束后,一方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呢?现在很多恋爱男女同居生活的比较多,期间发生财物往来不可避免。但是,很多恋爱男女并没有走到结婚就分手了,分手后数额不大的财物往来许多人不会计较,但是大额的财物往来就容易发生是否返还的争议。有人说,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相互转款行为属于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实施就完成了,不能要求返还。相反的观点是,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转账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分手造成结婚无法实现,一方大额的赠与款项和财物要返还的。

恋爱期间大致相等地相互财物往来,在分手时一般不会引起财物争议。那些恋爱期间一方付出较多财物的男女,分手时会计较财物的返还问题。安徽淮南市的85后男子与同龄的女孩恋爱2年,期间双方互有转款行为。两人分手后,对恋爱期间的财务进行了结算,男方给女方出具一张8.5万元的借条,约定男方每月还5千元直到还清欠款。由于男方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女方起诉要求归还85000元,法院判决男方限期还款。这起恋爱期间产生的借条并不简单,但是法院还是认定借条有效。

2020年夏季,安徽淮南市85后女子钮某某与85后男子杨某某相识恋爱,后来两人同居生活, 20228月初两人分手。在双方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向对方转款的行为。2022810日,钮某某以杨某某名义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多次向钮某某(身份证号:略)现金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从本月起每月15日向钮某某还款伍仟元整(5000.00),伍仟元(包括:车贷、信用卡及个人欠款)到还清为止。

若是逾期不还,钮某某有权要求本人一次性还清。借条钮某某名下皖D5DSAX车辆归本人使用,若有任何事故与钮某某无关,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身份证号:略)在借条落款处借款人后签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和日期。

杨某某没有按照借条约定还款,钮某某向杨某某催要仍然不还,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杨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85000元,自20228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

法院认为, 钮某某方主张其与杨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出具了有杨某某签名的借条,而且就借条所对应的款项进行了基本的举证和说明,可以认为其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尽管借条内容是钮某某所写,但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对借条予以签名并书写身份证号码及日期等应视为对借条内容的认可。

杨某某辩称是受到钮某某纠缠为达到和平分手目的不得已而签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也未通过其他途径对其所称的借条效力存在瑕疵问题进行过救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以借条所载为内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判决,杨某某向钮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逾期利息自2022816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为止。

杨某某坚持借条不真实,不是借贷关系,不应当还款,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钮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民间借贷基本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存在诸多瑕疵(仅仅一份借条)。民间借贷系实践性的合同,钮某某虽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杨某某签名的借条,但是无法向一审法庭提交其实际给付85000元借款的证据。恋爱期间,杨某某向钮某某转账金额高达十几万元,能够证实钮某某根本没有实际给付涉案85000元借款,即该借款合同没有成立更没有生效。

钮某某辩称,涉案借款的六万元是其通过手机网银借的,然后转给杨某某,另外的两万元是他使用我的信用卡产生的,后来信用卡的欠款也是我自己偿还的。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与钮某某互相多次转账,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双方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在双方恋爱结束后,双方对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形成的借条更能够客观地反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杨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在借条上签字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在借条上签字即是对借条内容的认可。2023131,安徽淮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发生一些共同财产行为,相互的转账行为,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是比较困难的,多数情况下被视为赠与行为。分手后,一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大额赠与款项,接受款项一方拒绝就构成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在没有赠与合同情况下的赠与行为,都是有理由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起纠纷,双方把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结算后,变成了一张借条,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法院没有理由否定。

杨某某抓住借条书写时间没有对应的85000元转款记录,把借条解释为避免钮某某纠缠的无奈之举,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杨某某也没有在借条事件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到胁迫或者勒索。实际上杨某某力图把借条款项解释为恋爱期间双方公共生活的花费,钮某某要求返还。甚至举证其向钮某某转款10多万元。但是即便杨某某说的是真的,作为成年人在借条上签字,应该意识到其法律后果。杨某某履行借条上的还款责任就没错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