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艺人单方解约需赔偿10倍违约金,男子称公司拖欠底薪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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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损失和收益的10倍是否合法?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惩罚性,补偿性。偏低的违约金不能填补相对方损失的,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过高的违约金违约方难以承受,无力履行也不好。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违约金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协议是最好选择。
北京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与时年19岁的男歌手签订《签约艺人合同》,约定文化传媒公司独家代理男子的演艺事业,合作期8年,保底工资3000元等。合同约定男子如果违约,违约责任为公司为其前期各项投入成本和取得的收入以及经纪公司未来收益的十倍赔偿金,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签约2年时间,文化传播公司没有为男子安排任何演出机会,也没有按时发放每月3000元的底薪。男子起诉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艺人合同,公司支付拖欠的每月3000元底薪。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公司支付拖欠底薪24000元。
与此同时,公司起诉要求男子支付违约金289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支付公司50万元违约金。二审法院改判男子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为何艺人合同约定的10倍违约金没有被法院采纳呢。
河北石家庄市一男子从小喜欢唱歌,而且在各视频平台有不少粉丝。2018年11月23日,北京HY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签约艺人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签约艺人,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全权代理乙方“演艺事业”。期限为八年。……甲方为乙方每年提供3次及以上的演艺活动机会。为乙方提供统一住宿,条件达到北京地区普通企业职工宿舍标准。……。乙方加盟后第二年开始,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底薪3000元。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七三开的收益分配原则计算各自收入。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所安排的演艺活动,若乙方不积极配合活动,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收益的50%。乙方不得擅自公开或被公开个人感情、恋爱以及婚姻。乙方所有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抖音、快手等,均应交由甲方运营乙方,不得擅自发布内容。……乙方发生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或私自签约第三方代理人、经纪公司等违约行为的,……其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为综合甲方公司前期对乙方演艺发展的培养投入、宣传费、人力资源费、交通住宿费、乙方自身的影响力、知名度、发展前景以及乙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和可能给甲方经纪公司带来的收益等综合数额的十倍,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020年11月3日,李某某向传媒公司发送《解约函》,内容是: 2019年11月23日起,传媒公司应每月向本人支付3000元人民币底薪,但截止目前,已累计超过11个月未支付。合作的2年时间内,合作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传媒公司无法给本人提供相关演艺发展机会,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有效发展。与传媒公司合作的2年时间内,共计合作收入仅1.7万元,平均每月约700元收入。在传媒公司或相关工作人员收到该函件后,本人与传媒公司的任何法律关系即刻终止。
2021年2月1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签约艺人合同》及《补充协议》及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6月15日,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的《签约艺人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传媒公司给付李某某底薪收入24200元;传媒公司将李某某所有的社交网站账号及密码(微博账号:“李某某”,抖音账号:“李某某”)返还给李某某。
在法院判决传媒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合同的同时,传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2890627.90元。
传媒公司表示其为李某某提供代理服务,提升了李某某的形象、声誉、社会影响力、商业价值等、提供持续的培训和联系机会、提供拍摄影视剧、网络剧(ABCD)的机会,发行单曲、MV,提供在电视、网络、平面等媒体进行宣传、争取演艺及聘任机会。每年提供3次以上的演艺活动机会,提供住宿。传媒公司支付成本28.906279万元。李某某违反合同约定,不参加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培训课,不参加为其安排的演艺洽谈。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支出成本的十倍,所以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2890627.9元。
法院认为,已生效判决认定因《签约艺人合同》具有一定的身份依附性,在李某某不同意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不适宜强制履行,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签约艺人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传媒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某没有按照传媒公司的安排参与培训等活动,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向传媒公司发送《解约函》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传媒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第三方合同及转账付款记录显示其为李某某利益与案外人进行了沟通洽谈,为李某某提供代理服务及培训服务,并参演网络剧,李某某亦认可自传媒公司处获得演艺酬金。综合考虑《签约艺人合同》中关于李某某单方解约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李某某收益情况及传媒公司有关成本支出提供的证据,法院酌定李某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法院判决,李某某给付北京HY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
李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太多,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传媒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忽略了诉争合同中关于传媒公司相关义务的约定,也忽略了传媒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诉争合同义务且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 “李某某不存在故意不参与培训等活动的违约行为”。传媒公司并没有全面履行其义务,传媒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敷衍李某某的发展诉求、恶意拖欠李某某薪资(已经有生效判决)。
李某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即使需要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额也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应当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2890627.9元显然超过了传媒公司实际损失,更超过了李某某签署诉争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因《签约艺人合同》并未有明确地履行标准及时限约定,且根据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对李某某进行了培训、宣传并提供了部分演艺机会,因此,难以认定传媒公司存在李某某所述的违约行为。已有前案生效判决认定传媒公司存在未按《补充协议》向李某某支付底薪的情形,可以认定传媒公司构成违约,但并未约定对应的违约责任。生效判决仅是以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解除了合同。传媒公司存在欠薪的违约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导致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
李某某在履行合同不到两年的时间,先是自行离开公司,后是发函,然后起诉解除合同,应当认定其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此外,李某某在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不配合工作和训练的问题。李某某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就自行去参加演艺节目,也属于违约情形。
传媒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纳入其损失范畴,传媒公司的部分投入多属于其经营成本,其无权要求李某某赔偿,不应当纳入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另一方面,传媒公司自李某某演艺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其实际损失时显然就应当予以扣减。考虑到传媒公司自2019年11月没有按照约定向李某某支付底薪也存在过错的情况,扣除传媒公司的收入及必要的经营成本,二审法院酌定李某某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50000元。
2023年1月3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李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判李某某给付北京HY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总是给人一种不那么公平合理的感觉。艺人合同是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混合体。文化传媒公司与艺人签订的是独家代理合约,对外行使委托代理权限,限制艺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或者擅自与项目机构合作,管理和限制艺人的生活方式。但是,文化传媒公司不给艺人发工资,或者发少量生活费。双方的收益主要是通过艺人演出活动报酬的利益分成。如果艺人较长时间没有演出活动,生活面临困境。一旦经纪代理公司停止所有代理业务,则艺人的演艺事业也将随之暂停甚至永远结束。
从文化传媒公司的立场说,如果不限定艺人的独家代理,前期为艺人包装形象,各种吹捧,花钱推广,艺人又和其他公司合作,文化传媒公司的投入就会泡汤。因此,经纪公司与艺人的独家代理经纪合同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说白了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度不够,双方都有可能不遵守合约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起纠纷发生的时间是2018年的签订合同,2020年的解除合同,根据法律适用《合同法》规定。实际上《合同法》和《民法典》规定是一致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传媒公司计算的投入成本是28万多元,但是其中有一部分投入法院认为属于经营成本和风险,企业不应当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合同一方。
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实际上是都有违约行为。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没有按照约定支付3000元底薪。但是双方合约没有约定传媒公司违约的责任。也就是说双方没有约定传媒公司拖欠底薪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李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即便是传媒公司,李某某也没有权利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所以,法院认定李某某发出解约函,起诉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法院判决双方艺人合同解除的理由是,艺人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艺人不愿意继续履行,法院也没有办法强制。
我们看到这起事件中合同签订的不是很公平,条款对艺人约束和限制比较多,对公司的约束相对较少,尤其是公司违约情况下承担何种责任没有。公平合理的合同是双方自觉履行的基础,合同条款不够公平就会埋下争议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