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男子要求变更登记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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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共同共有?不动产以登记确定产权归属的原则来说,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屋产权就是谁的。父母虽然出资但是产权登记并没有注明,应当视为赠与。从家庭关系角度说,在没有分家析产的情况下,不能说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此情况下,没有经过家庭成员同意,无法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北京朝阳区70岁的男子与老伴和儿子签订协议,约定老两口出资70%和儿子一块买房,儿子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事后,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注明父母占70%份额,儿子占30%,法院却驳回了男子的请求。为什么父母和儿子共同出资买房,房产却无法变更登记为共同按份共有呢?
众所周知,北京朝阳区的房价比较高,老年人买房是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70岁的男子胡某某,妻子伊丽白纱(化名)是少数民族,两人的儿子胡某甲(化名)已经成家立业。2020年9月3日,胡某某、伊丽白纱作为甲方与胡某甲作为乙方签订《协议》,内容是:“就购买朝阳区东坝某小区A号楼B单元03室的房产,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鉴于甲方年龄已高,无法独立购得该房产,双方共同购房……。
具体内容如下:建筑面积227.14平方米,房屋总费用:1147.05万元。其中甲方承担费用:购房首付款790万元,税11.75万元,中介费25.3万元,共计827.05万元。其中乙方承担费用:贷款330万元。甲方支付比例71.5%,乙方支付比例28.5%。根据出资比例,甲方实际享有房屋71.5%的权益,乙方实际享有房屋28.5%的权益。现房屋买卖已经履行完毕,甲乙双方皆入住上述房屋。房屋登记在胡某甲名下,该房屋抵押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9日。
双方的协议还特别约定了: 1.乙方为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但甲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按比例享有房屋相应权益。2.甲方二人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该居住权不受房屋产权变化的影响。待条件成熟时,乙方为甲方二人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居住权手续。
胡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胡某某、伊丽白纱享有朝阳区东坝某小区A号楼B单元03室房屋71.5%的权益,胡某甲享有28.5%的权益;胡某甲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胡某某、胡某甲、伊丽白纱名下。
胡某甲不同意胡某某的主张,认为《协议》中记载的胡某甲贷款金额330万元仅为本金,没有包含胡某甲偿还贷款支出的利息,主张《协议》记载的权益份额对其明显不公,应按照胡某甲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和计算其所占份额。
伊丽白纱不同意胡某某的主张,认为伊丽白纱和胡某某是共同所有人,胡某某在没有征得伊丽白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且伊丽白纱不同意确认共有份额。
法院认为:胡某某以三方之间存在《协议》为依据,主张胡某某和伊丽白纱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协议》仅为三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效力,即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法院判决:驳回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某坚持要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要求二审改判。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具有证明物权的绝对效力,争议房屋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客观事实确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
胡某甲辩称,《协议》约定的购房本金的比例,不是共有的约定,依据贷款合同,胡某甲贷款330万元,胡某甲共偿还590万元。《协议》约定的不是房屋共有,只约定了胡某某享有居住使用权。
伊丽白纱表示,在胡某某坚持及迫使下才签订的《协议》。胡某某与伊丽白纱仍是夫妻关系,胡某某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起诉,未经过伊丽白纱同意,无法代表伊丽白纱意志,伊丽白纱不同意诉讼的方式。房屋是胡某甲的,胡某某、伊丽白纱依据《协议》享有居住使用权。
二审法院认为,《协议》虽然约定了胡某某和伊丽白纱、胡某甲之间享有的权益比例,但《协议》也明确了胡某某和伊丽白纱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胡某甲为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伊丽白纱、胡某甲均不同意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考虑在三人共居一个大家庭内,目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为宜,而非由法院确认各自的权益。2022年12月31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胡某某的上诉请求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驳回上诉。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出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动产产权是物权关系。法律上能够确认共有关系的是夫妻关系期间的房产购买行为。父母要求确认子女名下的房屋为共同共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多数行不通。大量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子女离婚,父母要求房屋产权的都失败了。
有人疑问为什么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到子女名下,要求变更登记到父母名下就行不通呢?这是不动产物权的特殊法律属性决定的。实际上,买房协议本身就写得很清楚了,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儿子胡某甲名下,父母具有永久居住权。这样胡某某和伊丽白纱的出资行为就具有赠与性质,只不过这个赠与附加了条件,胡某甲应当保障父母的永久居住权。
也就是说,胡某甲要赡养父母。胡某甲和父母在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胡某某很难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登记。胡某某和胡某甲父子闹矛盾,但并没有和妻子伊丽白纱离婚,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变化。在妻子和儿子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于情于理法院都无法强行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人上了年纪因家庭纠纷容易感情用事跑偏,这个需要多一些理性,多一些时间逐渐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