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60万元,女子称已尽职,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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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要求经济赔偿呢?理论上如果劳动者损坏用人单位的财产,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问题,与劳动关系没有牵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经营损失的具体法律规定。虽然规定有劳动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没有规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劳动法的范围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的玩忽职守,或者故意损害行为造成企业生产设备损毁,厂房失火或者爆炸等重大损失,劳动者除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自然是少不了的。北京一家贸易公司在京东商城开网店销售商品过程中,由于女员工的过错造成一些商品被退货赔款。事后,女员工辞职后,公司起诉要求女员工赔偿60万元损失,法院最终驳回了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女员工的失误事实证据充分,法院却不支持赔偿呢?
2020年11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21岁的女子张某某,应聘到北京MH商贸有限,负责公司销售运营,月工资标准8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MH公司在京东商城开网店销售商品,张某某负责网店的运营服务。2021年4月1日,MH公司向张某某出具《离职证明》,内容是: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经MH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现与MH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MH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94698元。仲裁委裁决驳回MH公司的仲裁请求。MH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到法院。
MH公司的理由是,张某某入职时填写虚假职位信息,工作期间业务不熟悉导致促销活动报错叠加直接给MH公司造成亏损,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认真导致退货损失以及京挑客费用损失,工作不积极造成京东客户罚款,给MH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94698元。
张某某辩称周某某是MH公司找的代运营公司总监,其按照代运营公司的指示操作,MH公司经济亏损与其无关。MH公司称没有聘请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因张某某表示不懂运营,MH公司找周某某所在运营公司的老板,其将周某某推荐给张某某。
法院认为:MH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经济损失系由张某某本人原因导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条件、方式及标准并无约定。张某某的履职行为是MH公司指派,而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亦为用人单位经营风险所涵盖内容,张某某不应将所有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向张某某。MH公司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94698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北京MH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MH公司坚持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某在入职简历中描述自己在沈阳某仙公司做过POP运营,称熟练掌握京东自营运营销售技巧,对财务会计工作也熟悉,但实际上,张某某对京东自营店铺销售流程一窍不通,工作中马虎,上班时间微信视频聊天,对工作敷衍。张某某利用各种谎言隐瞒自己的业务不精,给公司制造麻烦,导致MH公司严重亏损。
张某某代表MH公司履行京东销售工作职责,在与京东电商的对接中使用自己的身份注册账户,其离职拒不进行工作交接,账户及密码仍然由其掌握,致使MH公司无法登录账户进行维护,被客户大量投诉,销售无法正常进行,更谈不上更新维护,最终大量投诉及销售停滞,京东给公司降级,评价降至最低,不仅被京东罚款,还造成MH公司送进京东的货滞销,造成大量退货,又给MH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工作短短4个月,MH公司需要支付近8万元的工资,却被一审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判决张某某不承担工作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
张某某辩称,张某某对京东业务很熟。MH公司给的资料就是错误的,张某某是按照MH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的上传操作。MH公司没有和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实际造成的损失与张某某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在案证据,张某某确实存在工作中的失误,MH公司亦确实存在经济损失。MH公司提交的销售表打印件、退货表、京挑客扣费明细,张某某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相关损失系由张某某的失误所导致。双方对于损失赔偿责任并无约定,法院无法支持MH公司的主张。 2022年12月15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MH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家公司没有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没有劳动合同,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明确。虽然张某某在公司工作4个月时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但这只能证明一般劳动关系,无法说明劳动者和公司除了法定权利义务外,具体的约定,比如劳动者责任,公司责任,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还应当包含劳动者造成公司损失是否承担赔偿,怎么赔偿的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营损失的赔偿责任事实上也不现实,实践中还没有哪家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由劳动者赔偿企业经营损失的合同条款。正如法院判决书中写道,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是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不应当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如果企业想要劳动者赔偿损失,那么每家企业的每一笔业务都是由劳动者负责的,所有的损失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那么企业就不会有经营不善倒闭了。如果企业合同约定劳动者要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将找不到劳动者为其服务。所以,通过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承担企业经营损失的赔偿责任是行不通的。
当然这起纠纷中,不支持赔偿的理由有很多,没有劳动合同,赔偿依据不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造成了京东商城退货和赔款,证据不足;企业不能把经营损失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的职务行为造成的经营损失是企业的经营风险。这起事件说明,企业招聘劳动者负责某个岗位职责时,企业的管理决策层也要担负监管责任,放手不管造成损失,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员工承担全部责任,企业的管理决策人员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整体来说,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经营损失责任法律上并不容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