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被农田秸秆大火烧毁,农民要求承包人赔偿1.5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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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秸秆承包地树木火灾原因 |
分类: 法律 |
农民烧秸秆烧毁他人树木和财物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当然要赔钱的,如果燃烧秸秆失火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人员伤亡,不仅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一些地方的农民收获完粮食作物后,会燃烧遗留的秸秆为下一次耕种做准备。当然出于环保和安全需要,不允许农民燃烧秸秆。草原牧民储存草料收购也促使许多人把秸秆收割后转卖。但是,仍有少量农民走捷径燃烧秸秆或烧荒草来整理耕地。
辽宁凤城市某村有农民在整理自家耕地时,为节省时间点火烧遗留的玉米秸秆,风吹火势蔓延到了附近村民林地,造成37棵树木烧毁。受灾村民向法院起诉,要求放火农民赔偿37棵树木损失,法院却驳回了村民诉讼请求。明明村民的树木被火烧死了,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放火人赔偿损失呢?
2022年3月6日下午, 辽宁省凤城市通远堡镇农民耿某某承包的林地发生山火。耿某某自述的火灾原因是:2022年3月6日下午2时许,四组村民“夏某乙”父亲夏某甲在烧自家承包地内的秸秆时,造成失火跑荒。火烧蔓延越过其他村民承包地及坟茔,致使耿某某家袓坟范围内全部过火烧毁,失火面积7—8亩,其中坟茔地0.6亩,烧毁坟包2处,烧毁多年生落叶松及红松37棵……。但是,“夏某乙”、夏某甲两人否认放火烧秸秆一事。
火灾发生后,经通远堡镇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确认,受损树木为:16年生落叶12棵、35年生落叶2棵、落叶幼树16棵、红松幼树6棵。同时,坟茔地过火面积为0.6亩。火灾过后,耿某某向村民委员会报告,2022年3月10日,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三组村民耿某某与四组村民夏某乙火灾纠纷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有以下内容:……三、耿某某提出赔偿15000元;四、夏某乙提出树给栽上,赔3000元;五、经过村调委会协商,多次调解,没达成协议。
耿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甲、夏某乙赔偿坟茔林木损失:1、落叶松:16年生12棵,每棵300元,计3600元;幼林16棵,每棵65元,计1040元;35年生2棵,每棵350元,计700元。2、红松幼林6棵,每棵65元,计390元;3、坟茔2座,每座5000元。合计15730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是夏某甲单独引发山火?是夏某乙单独引发山火?还是夏某甲、夏某乙共同引发山火?或者是否存在案外人引发山火?耿某某主张其损失金额系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文件予以计算,但征地拆迁补偿金额的计算,往往具有政策性、时代性、地域性等多重特点,其计算依据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依据具有本质上区别,不予支持。
现耿某某、夏某乙又当庭拒绝启动鉴定程序,致使证据链再次发生断裂耿某某对自身诉讼请求举证不能,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耿某某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夏某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夏某乙当日下午3时左右亲自来到耿某某家告知承认上述失火事实,并一起到坟茔地看实际情况。火灾次日8点半时左右,村委会主任刘某成、治保主任赵某杰、林业主管李某军、耿某某、耿某巍、夏某乙,进入失火坟茔的现场。村委会根据夏某乙承认失火事实无异议后进行调解。
起火点是夏某乙承包地,火灾原因是焚烧玉米秸秆,没有人无缘无故去烧别人家的玉米秸秆。第一时间现场救火的有夏某乙、夏某甲及三名亲属,如果不是自己造成的火灾,又怎么会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村委会出具的《调解证实》“夏某乙当时承认火源来自他父亲夏某甲烧自家承包地内的秸秆,造成失火跑荒”。
夏某甲、夏某乙辩称,失火当天夏某乙不在现场,其是后到的,其看到有人救火,其去时候火已经熄灭了。那地方有其家1.8亩承包地,其主观认为是其父亲夏某甲烧秸秆引起的火,所以才和村委会一起去上诉人家协商赔偿,后经过询问夏某甲,不是夏某甲烧秸秆引起的火灾,起火点不是其家,夏某乙找耿某某和解是误会。
二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三组村民耿某某与四组村民夏某乙火灾纠纷情况说明》、《调解证实》中记载引发山火的人分别是夏某乙、夏某甲,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山火由何人引发。耿某某主张用“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文件”直接计算其财产损失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拒绝启动鉴定程序,对自身诉讼请求举证不能,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22年12月9日,辽宁朝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耿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耿某某指证夏某甲、夏某乙烧秸秆失火烧毁自家坟地及林木的证据不足,主要是没有证人证实,夏某甲、夏某乙在法院阶段不承认。当然,夏某乙在村委会调查时承认是其父亲夏某甲烧承包地里玉米秸秆失火。原本火灾原因即便是可疑对象不承认,火灾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现场勘查做出认定的,但是,耿某某却不同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造成了谁放火不清楚?指证夏某甲、夏某乙的证据不充分。
耿某某对37棵不同年龄段的不同树木的损失定价是按照征地拆迁标准计算的。征地拆迁赔偿标准与火灾等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是不同法律性质,法院不认可。其实赔偿标准是第二位证据因素。在侵权责任人都不明确的情况下,赔偿标准计算再准确合法都没有意义。反过来,如果侵权责任主体明确,赔偿计算标准就是多与少的问题,单纯的37棵树木计算标准依据不足以驳回受害者诉讼请求。当然理想的情况是将树木损毁情况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
这件事可能让很多人疑惑,明明是大火烧毁了几十棵树木却得不到赔偿。让人疑惑的是原本一个鉴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为何耿某某不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火灾原因。当初村委会调解时夏某乙、夏某甲同意补栽树木,赔偿3000元怎么到了法院就不认账了?法院免除夏某甲、夏某乙赔偿责任是否公正?耿某某因为不同意鉴定造成火灾原因无法查清,被驳回诉讼请求冤不冤?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农民烧秸秆有风险,造成火灾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