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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诉37.8元惩罚性赔偿

(2022-11-21 11:05:45)
标签:

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有毒有害食品罪

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

分类: 法律

很多人可能想不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是由检察院发起的,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和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普通人看来,公益诉讼的索赔数额都应该是巨大的,既然是公益就是代表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这个利益自然小不了。但是,上海司法机关处理的一起公益诉讼刑事被告人才惩罚性赔偿了37.8元,这是怎么回事呢?上海女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诉37.8元惩罚性赔偿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品和服务价格3倍金额的赔偿,最少500元。《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提出商品销售价格10倍的赔偿,最低1000元。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实际损失之外的额外赔偿,是数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但是,检察院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提出37.8元的惩罚性赔偿让人很意外。

上海市崇明区女子施某某在社区开了个个体餐馆,因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添加剂,被查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有毒有害,经查施某某销售出的有毒食品为37.8元。2022825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诗某某公诉到法院。同时,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施某某惩罚性赔偿37.8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111日,上海市铁路法院作出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是:施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37.8元;施某某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民事部分赔偿情节可作为刑事部分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海女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诉37.8元惩罚性赔偿


很多人疑问378元的惩罚性赔偿是不是太少了?这数额仅仅是犯罪人员销售金额的数额,没有体现出惩罚性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刑事犯罪案件,犯罪人员的违法所得一般会没收,附带民事的赔偿不影响刑事判决中罚金的判处。也就是说检察院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37.8元是额外的,公开赔礼道歉也是额外的。实际上公开赔礼道歉对被告人的精神惩罚性更大。

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损失一般是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等,精神损失费是不赔的。财产犯罪中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可得利益也是不赔的。这就出现了检察院提出惩罚性赔偿37.8元,这个数字是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这样一来,惩罚性赔偿就失去了法律本来的含义。

既然是公益诉讼,又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何不能提出更多一点的赔偿金额呢?至少,检察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销售金额的10倍提出惩罚性赔偿,10倍赔偿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金额提出惩罚性赔偿。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但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是可以调解的,调解程序被告人自愿多赔偿一些,与刑事诉讼仅赔偿直接损失并不冲突。否则,太少的赔偿数额体现不出法律惩罚性。对于37.8元的惩罚性赔偿大家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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