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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人种玉米减产索赔百万元,种子公司称管理问题,法院判了

(2022-10-05 11:55:22)
标签:

玉米种子

无标签

质量

青贮玉米

无棒玉米

分类: 法律

农民种地越来越讲科学,购买新种子,使用先进的农业设备,优质化肥农药越来越普遍。但是,如果农民购买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农作物减产,种子销售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实践中,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减产或者绝收的,需要足够的事实证据证明才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农作物生长有好多因素,种子,化肥农药,天气和水分等,都会影响农作物产量和收成。新疆两人种玉米减产索赔百万元,种子公司称管理问题,法院判了


传统的农业生产和粮食种植基本上是靠天吃饭,粮食种子都是在收割时挑选颗粒饱满,茎秆粗壮的小麦、玉米、豆类、高粱、土豆、蔬菜种子等。在风调雨顺或者不怎么干旱情况下,播种,施农家肥,一般能获得丰收。一旦出现干旱或者其他虫灾,就可能减产或者绝收。现代农业生产依靠农机耕地,化肥,农药的使用和优良农作物品种的培育,以及水利灌溉设施的应用,农作物和粮食产量不断增长。

国家为了鼓励农民种植粮食,对农业种植进行了农药、化肥等补贴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断演化,一些农民进城打工土地承包给了种植大户,一些农业商人也开始到新疆,内蒙、东北等地大面积承包土地开展规模化种植,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青贮玉米是在玉米结穗还没有成熟时,收割正主玉米秸秆储存起来用作牧区牛、养、马等牲口过冬草料。一些人承包土地卖青贮玉米,青贮小麦给牧民。这种情况在内地产粮区是不允许的。

新疆昌吉市两男子合伙花费10.4万元购玉米种子3680公斤,种植了约2千亩玉米,同期相邻地块的玉米使用了同样品牌的玉米种子,产量比两人地块的玉米高出一倍多。玉米经销售的种子因为没有标签信息等,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两人以种子公司销售假玉米种子为由索赔95万元,法院最终却判决种子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何执法机构已经行政处罚种子公司,农民索赔为何没有全胜?

2021319日,新疆昌吉市托克逊的男子任某某(乙方)与惠某某、马某军(甲方)签订《2021年全株玉米青贮订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订购乙方种植的全株玉米青贮,每吨单价300元。任和王承包了2000土地,打算种植玉米,然后卖玉米秸秆。2021320日,任、王向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种子公司)支付114000元,用于购买裕丰208(化名)玉米种子4000公斤。2021320日,4000公斤玉米种子被运送到托克逊。

2021728日,任某某、王某某(乙方)与惠某某(甲方)签订《2021年无棒玉米青贮订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订购乙方种植的无棒玉米青贮,每吨单价140元。惠某某共计向任某某支付收购款830458元,向王某某支付8000元,共计838458元。

2021108日,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对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裕丰208玉米种子未经备案,标签无信息代码。给予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裕丰208玉米种子;(2)责令改正;(3)罚款20000元。

任某某、王某某认为,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说明种子公司的裕丰208玉米种子质量有问题,是假种子,造成种植的玉米都没有玉米棒子,收购价格减少了一半多,种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两人向法院要求,种子公司返还种子款104400元,赔偿损失949094元,加倍赔偿损失313500元。

法院认为,因种子公司销售给任、王的种子没有备案,违反了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应负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因种子已被全部种植,无法返还种子,任,王要求返还种子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为销售种子的经销商,没有依法建立种子销售档案,未留存该批次的种子,造成本案无法对所销售的种子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客观事实,存在一定过错。

因农作物的生长除与种子品质相关外,还与气候条件、土地条件、管理方式等多种条件密切相关,法院认为种子公司对任、王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838458÷140元/吨×300元/吨-140/吨)×60%=574943元。对于任、王要求加倍赔偿损失313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任、王的损失574943元。

任某某、王某某坚持认为种子公司销售的裕丰208玉米种子是假种子,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损失949094元,并增加赔偿损失313500元。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种子的合法来某,无法证实玉米种子购自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一审认定双方所形成的种子销售合同为无效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种子销售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种子公司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应当给予销售金额3倍的增加赔偿数额。

种子公司辩称,裕丰208种子的适种范围并没有完全排除托克逊地区,从新疆地形图上看,托克逊部分地区即属于新疆昌吉州阜康以西至博乐以东的地区,也属于北疆、沿天山地区。同样的种子,同样的地块,为何出现饱满与不饱满两种情况,只能说明任某某和王某某缺乏田间管理经验。任某某、王某某所诉的损失与种子公司无关,任某某和王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种子公司销售种子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让种子公司承担青贮玉米损失的60%不公平。

某农业公司上诉称,涉案种子虽在昌吉市主管部门未备案及无信息代码,该行为并不影响种子本身的质量问题,备案行为不能导致双方买卖种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次,任某某和王某某所谓的损失与从种子公司处购买种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任某某、王某某向种子公司支付114000元用于购买裕丰种子与客观事实不符。二人退回320公斤,实际购买种子104400元,共3680公斤,并非4000公斤。任某某、王某某种植的土地中,有120亩地的玉米结实饱满,惠某某给二人补偿了8000元。

任某某、王某某辩称,种子公司销售的种子无法提供合法来某,其所销售的涉案种子为假种子,无种子产品标识。其所销售的种子超出了种子生产种植区域限定,作为种子的销售者却全然不知,其主张应当驳回。

王某甲(种植户)作证陈述:我用种子公司种子裕丰208玉米种子种了780亩,我用他们公司的种子种了两年地,是从种子公司那里买的,我用的种子包装有20公斤与40公斤的,公斤数不同包装也不一样。托克逊的温度对玉米种植没有影响,只要及时浇水就行,我是37日播种,729日收割的,每公斤两毛八分的价格收购的。任某某、王某某他们是4月份才种上的,他们种植较晚。

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玉米板块负责人出庭陈述,裕丰208玉米种子并不建议在托克逊地区种植。即任某某、王某某在托克逊地区种植裕丰208玉米种子是存在种植风险的。种子公司作为种子销售者应当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审法院认为,种子公司未提供标签完备的产品,亦未尽到风险提示及说明义务,种子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由于种植农作物的产量、质量如何,是受灌溉条件、田间管理水平、土壤、气候、病虫害等多种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一审法院认定种子公司对任某某、王某某的损失承担60%责任,认定不当。结合种子公司在销售种子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二审法院认为由种子公司承担10%责任较为合适。

因惠某某按每吨14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支付收购款830458元,共计收购5932吨(830458÷140元)。按每吨160元的差价,任某某、王某某共亏损949120元(5932×160元),减去惠某某后期支付给王某某的8000元,任某某、王某某实际损失数额应为941120元(949120-8000元)。种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应向任某某、王某某赔偿94112元。因种子公司销售的种子质量不存在问题,对于任某某、王某某要求返还种子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加倍赔偿损失3135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2022920日,新疆昌吉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任某某、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任某某、王某某赔偿损失94112元。新疆两人种玉米减产索赔百万元,种子公司称管理问题,法院判了


玉米种子没有标签并向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了种子管理规定,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但是,这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要承担多大责任,实践中并不容易确定,尤其是农作物的生产经营。粮食作物的生长依赖于田间管理,水分是否充足,施肥是否到位,杂草是否清除等因素,可以说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造成粮食作物的减产。种子没有经过备案,没有标注使用标签说明是否就是质量不合格,这个并不确定。

新疆地域广阔南北气候差距变化较大,而玉米的种植时机和气候有很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由生产经营者承担,但是,这起案件任某某和王某某起诉的是买卖合同,在涉及玉米种子质量问题的举证方面就需要原告举证,任某某和王某某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裕丰208种子质量问题,比如不会发芽,不会结穗。同时,两人2000亩玉米中有120亩地结穗了。

如果是一般商品,没有标签说明书进行宣传销售,构成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不实宣传,欺诈行为,经营者要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领域,没有食品标签说明书就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行为,可能面临10赔销售价格的赔偿责任。但是,农作物玉米种子与食品和一般商品的不同在于,农民购买种子并不是消费行为的结束,而是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始,一般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就可以直接使用了,然后商品就不存在了。粮食生产,购买种子后,还要播种,施肥,田间管理,浇水等,经过一段时间进入粮食作物收获。农作物种子和一般商品的最大区别在于种子经过一系列环节可以发生裂变增值,而消费品购买后价值逐渐消亡。

不管怎么说种子公司销售没有经过备案、无使用标签的玉米种子给任某某、王某某造成了较大损失。尽管造成玉米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玉米种子的因素不容小视。法院最终判决种子公司赔偿任某某、王某某合同损失的10112元可能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种子质量情况下,司法也只能权衡作出裁判。粮食作物种植过程中,田间管理和种植时间很重要,发现异常生长状况要及时寻找原因,规模化种植出现问题要及时保存证据,寻求专业技术帮助,避免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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