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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宝马车换电瓶后无法启动索赔1.7万元维修费,法院这样判

(2022-09-28 13:59:14)
标签:

修电瓶

宝马汽车

电路烧坏

损害赔偿

分类: 法律

更换汽车零配件造成汽车损害事故的,零配件经销商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按照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来说,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只是原则规定,生活实践远比理论和抽象的法律条文更复杂。司法实践要让侵权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还必须证实因果关系,证实不合格产品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程。男子宝马车换电瓶后无法启动索赔1.7万元维修费,法院这样判


还有就是假如零部件质量没问题,但是在特定的车辆上出现不匹配等情况。电瓶是通用的汽车配件,质量合格是电瓶在市场销售的基本前提,电瓶质量合格使用在某一辆宝马小轿车上时,出现了电路烧坏,汽车电脑主板被烧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追债呢?还有如何证实电路烧坏,汽车电脑被烧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本来是更换一块汽车电瓶,结果新电瓶装上后,车辆反而无法启动了?这是怎么回事呢?青海西宁市70后男子吉某某的宝马5系小轿车汽车电瓶不行了,去一家商店买了一块电瓶换上,没到想车辆装上新电瓶却无法启动。车辆拖到维修部发现电路,电脑烧坏。男子认为是新电瓶的质量问题烧坏了汽车电路,电脑,要求电瓶经营部赔偿修车费17000元,西宁市中级法院终审却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原因令人唏嘘。

202216日,西宁市男子吉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BVC2号的宝马5系小轿车到新源电瓶经销部(化名)更换电瓶,更换电瓶后车辆故障无法启动。2022117日该车辆被送往西宁市城中区某宝奥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该维修部出具证明证实,该车辆系因更换电瓶原因造成电路,整车电脑烧坏,维修后,产生维修费17000元。

吉某某认为车辆损害是因为新电瓶原因造成的,电瓶的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与新源电瓶经销部协商,要求赔偿修车损失17000元误工损失4200元、交通费1000元。但是,新源电瓶经销部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新源电瓶经销部更换电瓶后,吉某某车辆电路、整车电脑烧坏,新源电瓶经销部更换电瓶的行为对吉某某的车辆造成了损害,新源电瓶经销部应该承担车辆维修的责任,现吉某某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17000元,新源电瓶经销部应该给付。吉某某诉求误工损失4200元、交通费1000元,但是吉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产生了误工损失、交通费及具体数额,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新源电瓶经销部赔偿吉某某车辆维修费17000元。

新源电瓶经销部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经过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新源电瓶经销部按照吉某某要求更换电瓶,造成后期车辆出现故障直接原因法院未查清,西宁市城中区某宝奥汽车维修服务部全程参与电瓶更换,进行了二次电瓶更换,不能排除维修店责任。202217日上午,车辆正常启动,经小汪排查故障车辆正常启动。该车辆出厂已达16年属正常线路老化导致。

202216日,吉某某驾驶2006年出厂车牌BVC2号宝马五系轿车到本店,声称启动有问题要电瓶,在征得吉某某同意后为其更换了该车已装的同品牌型号规格电瓶。更换后并正常启动车辆,经检测测压表报警仪器显示电压低。因已装的和更换的电瓶虽属同型号规格,但非该车原装专用宝马车电瓶。这是本店隔壁西宁市城中区某宝奥汽车维修服务部老板小汪就在现场,他认为车辆更换电瓶后能正常启动但显示电压低属于电瓶规格过小又非宝马专用电瓶导致,小汪经吉某某同意后自己拿了一台宝马专用电瓶再次做了更换,更换后车辆无法启动。

二审法院认为,因车辆电路及电脑致损原因有多元性的特点,吉某某在发现其车辆存在问题时,并没有及时对安装的电瓶及车辆封存,进行质量检测及原因鉴定,即使未鉴定,至少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加以确定。吉某某提交的仅有西宁某宝奥汽车维修服务部单方出具的证明及维修凭证、件损照片,仅凭车辆维修店的证明尚不足以证明车辆电路及电脑损毁的原因,也不足以证明更换电瓶的行为与车辆电路及电脑毁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022913日,西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新源电瓶经销部承担车辆维修的责任有误,应予纠正,驳回吉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男子宝马车换电瓶后无法启动索赔1.7万元维修费,法院这样判


什么意思?二审判决让人有点错愕。法院驳回了吉某某要求赔偿17000元修车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证据不足,吉某某提供的某宝汽车维修部的证明和修车记录、照片只能说明车辆经过维修事实,但是,无法说明车辆故障损害的原因是新源电瓶经销部的电瓶有关。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时车辆电路烧坏,电脑烧坏的第一现场应当证据固定,拍照,然后申请专业鉴定,证实什么原因造成的电路烧坏,电脑烧坏。但是,吉某某没有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时,根据电瓶销售者的说法,换电瓶时隔壁某宝汽车维修部人员全程在场,新电瓶装上汽车可以启动,就是显示电压低。

第二天某宝汽车维修部第二次更换了电瓶后,出现车辆无法启动,维修部出证明说电瓶销售者的电瓶有问题造成电路损害。也就是说汽车维修部人员实际上是当事方之一,参与了电瓶更换过程和修车,维修部再出证明说更换电瓶造成电路烧坏,电脑摔坏这个就有些不够客观,也不够中立。

专业问题必须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在法院才有说服力,吉某某的车辆修好后,就无法鉴定曾经的电脑和汽车电脑烧坏是因为吉某某的电瓶造成的。这样吉某某要求电瓶销售者承担17000元赔偿责任就显得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司法实践要求。这件事情说明,生活中看似合乎情理的事情在法律上不一定能够经得起推敲,专业的问题必须要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才能得出客观有说服力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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