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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人签名为假被判赔6万元,究竟谁的签名成谜?

(2022-09-20 12:03:50)
标签:

公证处

委托公证

签名为假

房屋出售

分类: 法律

众所周知,法律赋予公证处特有的证明事实真假的国家证明机构。如果公证处公证的文件不真实给他人造成损失,公证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虽然,公证处是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但是,公证处是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一旦出现公证的事实为假,造成相关当事人财产损失,公证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人签名为假被判赔6万元,究竟谁的签名成谜?


有人说,公证处怎么会出现公证事实为假的情况呢?公证处是依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者一方申请开展公证活动的,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或者公证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审核材料把关不严,把一些不真实的法律文件,公证为真,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公证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

还有一些委托公证过程中,对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审核不严,对委托人签名审核把关不严,就可能出现替代签名的问题。一些机构与公证处业务联系多,公证事项多,公证员与申请公证人员熟悉,疏于防范,一些机构代办公证过程中,替当事人签名,就可能出现公证的委托事项不真实,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这么抽象地说,大家比较难以理解。下边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一个公证事实为假的情况形成过程。

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对老夫妇的一间12平方米房屋,被莫名其妙地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售房卖掉。老夫妇认为,从来没有通过公证处办理委托售房的公证事项,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公证处辩称当时是老夫妇的儿子带着身份证申请办理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老夫妇二人亲笔签名。北京市一中院最终判决,公证处公证内容不实赔偿老夫妇损失6万元。

这起离奇的公证委托售房事件,究竟谁在委托书签名,公证员为何敢在不是本人签名情况下办理公证文书,至今是个谜?董某甲与高某乙系夫妻关系,两人有一子名为董某某。北京市西城区x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2.4平方米)的所有权人为董某甲,其于19991111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是董某甲与高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8114日,中介公司贾某某作为受托代理人以董某甲为出卖人,与买受人蔡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董某甲将涉案房屋以成交价8万元的价格出售予买受人蔡某某,买受人采取自行交割的方式付款,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贾某某作为受托代理人在办理该项委托售房事务过程中,向房管部门出具了委托出售公证书。后买受人蔡某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买受人蔡某某述称购买涉案房屋,当时支付了21万元房款,与市场价格一致,是通过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08115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中介公司说是董某甲、高某乙儿子董某某与贾某某办理的委托,钱是给的董某某,贾某某是中介公司的副总。202141日,买受人蔡某某再次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该房屋产权已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房屋成交价格为37万元。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人签名为假被判赔6万元,究竟谁的签名成谜?


董某甲、高某乙以其没有通过公证处委托中介公司贾某某卖房,某公证处出具虚假委托公证书,导致其涉案房屋被出售他人造成损失的事实,据此要求某公证处赔偿房价款损失 100万元。

某公证处则向法院提交了相应公证卷宗,包括《委托书》《办理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案件受理通知单回执》《公证处送达回证》《公证证件审批表》、收费凭证及董某甲、高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材料,公证时间为2007924日。

公证的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人:董某甲、高某乙,受托人:贾某某。委托事项: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xx道三十六号五栋北房一间(房产证号:西城字第XXXX号)是我与妻子高某乙共同财产,现委托贾某某出售上述房产,代收房款等与出售上述房产相关的一切事宜。……”该委托书由董某甲高某乙手书姓名,时间为2007924日。

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董某甲(男,一九五XXX日出生)、高某乙(女,一九五XX月九日出生)夫妇于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公证处送达回证》中均显示有董某甲高某乙手书姓名。

法院委托中某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内容为:检材第二页《委托书》、第六页《委托书》、第八页《办理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第二十三页《公证处接谈笔录》、第二十四页《公证案件受理通知单回执》、第二十六页《公证处送达回证》中共计六处的董某甲签名均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检材第二页《委托书》、第六页《委托书》、第八页《办理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第二十三页《公证处接谈笔录》、第二十四页《公证案件受理通知单回执》、第二十六页《公证处送达回证》中共计六处的高某乙签名均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中介公司述称因公司内部情况发生变更,且时间较长,现无法核实并说明相关具体事实。

某公证处针对董某甲、高某乙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述称其于西城法院诉讼中知晓涉案房屋被出售给蔡某某的事实至本案起诉前,从未向公证处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关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董某甲,高某乙多年来确未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权利的追索,属于所有权返还之性质,不存在诉讼时效之限制。现涉案房屋出现再次被出售的事实,董某甲、高某乙相应变更诉请为赔偿损失,相应赔偿损失诉请的诉讼时效以新事实出现起算,法院对某公证处之时效抗辩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北京市某公证处赔偿董某甲、高某乙房屋财产损失60000元。

某公证处坚持没有过错,已经按照相关公证规则,尽到了充分的审查、核实的义务。对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交并审核了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公证员有充足的理由结合自己对当事人与身份证上人像的比对辨别判断其为身份证持有者本人。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应适用我国民法典有关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董某甲、高某乙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公证机关应当具有与其执业资格相应的审查证明事项和证明资料真伪的能力,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审核系公证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根据某司法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某公证处所公证的委托书及相关公证文件中的签名均非董某甲、高某乙所书写,即公证的证明材料并不真实,一审法院认定某公证处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并结合其过错行为、程度等酌定其应赔偿董某甲、高某乙房屋财产损失60000元正确。某公证处关于赔偿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202295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某公证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北京市某公证处的上诉请求;

案件到最后也没有搞清楚这起离奇的公证委托售房,委托书上的签名和公证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是谁签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委托书和公证材料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的签名,但是为何公证员会如此粗心大意呢?可能的情况是公证员与房产中介公司人员串通做了假的公证。如果说董某甲夫妇还健在为何当时要公证委托售房,连产权手续办理都不亲自参加?

有一个细节是董某甲的儿子董某某当时去办理的公证委托手续,但是,董某某已经去世。不排除董某某替父母在委托书和公证材料上签名的可能。但是,公证是严肃的法律事情,没有本人到场,这样的签名也是行不通,只能说明公证员玩忽职守。但,不管怎么说,公证材料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字,这个公证处是解释不清楚的。

董某甲夫妇主张100万元损失,为何法院判决才6万元?100万元是按照起诉时2019年所在地块的房地产售价计算。2008年所在地块的房价没那么高。虽然,董某甲夫妇不认可曾经公证委托售房,但是当时的房款已经打给了董某甲夫妇。由于无法确定董某甲房屋到底损失多少,法院根据2008年所在区域市场销售价酌情认定董某甲夫妇房屋被卖的损失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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