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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父母的房屋卖给儿子后反悔,儿媳要求分一半房产,法院判了

(2022-08-28 11:53:17)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离婚协议

过户

产权

分类: 法律

父母在儿子结婚后将名下房产过户到儿子儿媳名下。几年后,儿子离婚,儿媳妇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父母要求收回房产,此时房产归属如何决断呢?一种观点是,父母的过户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婚姻期间获取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为夫妻名字,离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半房产顺理成章;另一种观点则相反,父母的过户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儿子儿媳婚姻关系为条件或者以夫妻二人赡养老人为条件,一旦女方离婚条件已经不成立,房产赠与行为失效,应当返还房产给父母,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广东父母的房屋卖给儿子后反悔,儿媳要求分一半房产,法院判了


房产在婚姻家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是居住休息的港湾,而且是保持婚姻家庭稳定的重器。在城市中有没有房产是决定年轻人是否结婚的大问题。大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产是年轻人结婚道路上的一座大山。在城市中有了房子也就有了结婚成家的底气。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进城打工人员结婚有时候对房产要求不是那么高。父母为子女买房结婚是富裕家庭的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形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承诺把房产过户给子女作为婚房来完成子女结婚大事。

受高房价影响,很多年轻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像样的房产,也就迟迟没有结婚。一线城市买房的难度更大。父母给子女买房结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钱给子女重新买房,或者卖掉旧宅为子女买房,房产证写子女名字;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父母为子女买房结婚,或者婚后为子女买房,或者将名下房产在子女婚后过户的子女名下,就会变成子女的婚姻共同财产,一旦子女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了问题。

广州市荔湾区一对老夫妻在儿子结婚后,与儿子儿媳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附加产权不变和父母共同居住,儿子要付5万多元。此后,房产过户到了儿子儿媳名下,但是约定的5万多元没有支付。几年后,儿子儿媳妇闹离婚,儿媳要求分割一半房产,老夫妇则要求返还房屋,重新过户到父母名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儿子儿媳将房屋过户回父母名下。有人疑问,说好的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是谁的?既然已经登记为儿子儿媳的名字了,那就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是合理要求呀?

广州市荔湾区50后男子麦某某和妻子骆某某有一套建筑面积74.96平方米的房子,属于房改售房,原登记产权人为麦某某,属于麦某某、骆某某夫妻共有财产。麦某某、骆某某的儿子麦某甲在2013128日与林某某登记结婚。一家人共同居住生活。麦某甲和林某某生育一个儿子,转眼到了上学年纪,小孩上学需要夫妻房产证明所在学区。麦某甲和林某某就和父母商量把房产过户到麦某甲夫妻名下。一家人考虑的独生子女,迟早房产是麦某甲继承,就答应了。

2019924日,麦某某(甲方、卖方)与麦某甲(乙方、买方)签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53451元;其他约定,该房属房改房,总建筑面积74.9617平方米,已购分摊面积6.0052平方米,本次交易一并转移,1.此房屋是麦某某夫妻共有房产,未去世之前,房屋处置权由麦某某夫妻共同处理;2.此房屋麦某某夫妻有权居住直至去世,去世后归麦某甲所有,……

《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麦某某与麦某甲共同于20191010日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麦某甲名下,但该房屋仍由麦某某、骆某某、麦某甲、林某某家庭居住使用。一年后,麦某甲与林某某闹离婚,林某某要求分割名下房产。麦某某和骆某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麦某甲和林某某将房产过户回麦某某、骆某某名下。

法院认为,关于当事人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问题。一是关于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该约定明确房屋交易后至麦某某、骆某某去世前,房屋处置权归麦某某、骆某某,而麦某甲在麦某某、骆某某去世后方得到所有权,此为合同双方关于不转移房屋产权的约定,明显与合同其他内容以及买卖关系的性质冲突。

二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交易总价为53451元,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而且麦某甲明确就房屋过户其没有付出任何费用,林某某亦无证据证实买受方在房屋转移登记中支付过相关费用;房屋仍持续先前的使用状态,为家庭共用。《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然名为买卖,但当事人之间并未实质按买卖关系履行,而且双方也明确表示该合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关于房屋买卖关系的约定无效。法院判决:麦某甲、林某某协助麦某某、骆某某涉案房产权转移登记至麦某某名下。

林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其麦某甲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2020年下半年,林某某称因发现麦某甲出轨且长期沉迷游戏、对林某某及小孩不闻不问等问题,曾向麦某甲提出过离婚的想法。麦某甲同意离婚并起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麦某甲明确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从麦某甲明确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意思表示,说明麦某甲认为其已实际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并非其当庭陈述的借用广东父母的房屋卖给儿子后反悔,儿媳要求分一半房产,法院判了


此外,麦某甲、麦某某、骆某某签署《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契税缴纳、开具购房款发票、共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事后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等一系列的行为,均可以确认其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买卖而非借用

麦某某、骆某某坚持房屋是麦某某、骆某某为了孙子读书才过户给麦某甲名下,实质上是借用,并非买卖,林某某对此事是知情的,且林某某与麦某甲未支付任何房屋买卖价款。根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的信息:此房屋是麦某某夫妻共有房产,未去世之前,房屋处置权由麦某某夫妻共同处理等字样,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实际转移,应该备注是房屋处置权,而不是简单的居住权

二审法院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约定麦某某、骆某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麦某甲,但合同其他约定中明确约定房屋交易后房屋处置权归麦某某、骆某某,麦某甲在麦某某、骆某某去世后方可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之所以出现上述相冲突的约定,麦某某、骆某某及麦某甲均主张办理房屋转移过户登记系为了麦某甲与林某某儿子入学问题。

林某某主张麦某甲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涉案房屋属于麦某甲与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离婚协议书》双方并未签署,且没有经过麦某某、骆某某确认,不能以此对抗麦某某、骆某某对涉案房屋的权利。202283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房产纠纷比较复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产权属于父母,虽然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但由于儿子儿媳并没有按照市场价支付购房款,约定的5万多元也没有支付,只是为了配合房产过户,父母出具了房款证明。广州市荔湾区属于市中心,70多平米的房子市场价不可能是5万多元。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状况一直没有改变,父母主张房子实际上是借用,不是买卖。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本原因是麦某甲和林某某离婚背离了当初父母将房产过户到夫妻名下的初衷,至少父母在世时女方提出离婚是不合适的。话又说回来,麦某甲沉迷游戏、出轨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女方要求离婚似乎也没有错。但是,《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其他约定,房产处置权属于父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父母去世后,房产才归麦某甲所有。这个约定实际上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在此,法院要么认定合同无效,要么认定其他约定无效。

作为重大财产的房屋,当然不可能免费的,无条件地赠与他人。虽然麦某甲与麦某某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父母房产的继承是有条件的,法院如认定房屋买卖成立,就意味着两位老人将流落街头,这显然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不符,因此,法院只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重新过户到父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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