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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男子追要50万元借款及利息,签名人称企业行为,法院判了

(2022-08-16 11:42:52)
标签:

民间借贷

职务行为

债权转移

分类: 法律

签名人和实际借款人谁才是真正的债务人?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就应当还钱,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没少好说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借条签名的借款人没有使用借款,而是借款直接进了实际使用人账号,实际使用资金的人是债务人。新疆男子追要50万元借款及利息,签名人称企业行为,法院判了


法律实践中,签名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出借人是否知道真正的借款使用人是第三人。如果签名人没有告知出借人真正借款人是谁,即便是借款进了第三人账号,签名人也是真正债务人。如果签名人向出借人披露第三人才是借款人,出借人明知是第三人使用借款,签名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所有这些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在法院行得通。

新疆博乐市男子依据借条起诉要求签名人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不久前,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2016828日,新疆博乐市女子卢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今借李某某现金,大写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利息,本利一起归还。借款人卢某某。

2016829日,卢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今借李某某现金,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利息,本利一起归还。借款人卢某某。

201691日,卢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今借李某某现金,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利息,本利一起归还。借款人卢某某。同日,卢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今借李某某现金,大写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利息,本利一起归还。借款人卢某某。

201692日,卢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今借李某某现金,大写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利息,本利一起归还。借款人卢某某。

2016916日,卢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今借李某某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利息,本利一起归还。借款人卢某某。

李某某将上述借款支付给第三人某医院,卢某某出具借条后利息由第三人某医院向李某某支付。2017717日,某医院向李某某尾号为1878的银行卡转账30000元,用途为还借款。同年720日,某医院向李某某尾号为1878的银行卡转账100000元,用途为还借款。

2020113日,李某某向某医院破产管理人员申请债权确认,管理人审查后认为:债权人申报的本金数额与债务人财务账册存在严重不符,财务账册显示已经不欠本金,存在裴某某、卢某某参与,资金混淆较高,建议核账查实后再予以确认。

李某某向第三人某医院破产管理人申请债权没有结果,就向借条签名人李某某起诉,要求归还50万元借款,并偿还借款利息375000元(按月息1.5%计算,自2017416日计算至2021615日共计50个月)。

法院认为,卢某某虽在20168月至9月期间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但是李某某知道实际借款人是第三人某医院,并在卢某某出具借条后仍然接受某医院向其偿还借款,足以认定卢某某及李某某均认可实际借款人是某医院,卢某某为名义借款人。李某某与卢某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银行卡账号收到第三人某医院的还款,同时,在某医院破产程序中积极申报破产债权,这说明李某某知道真正的借款人是第三人某医院。李某某是在申请破产债权受阻情况下,起诉卢某某要求偿还借款及民间借贷利息,这样如果借贷关系成立就成立一款二借,就存在欺诈法律问题。李某某和卢某某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

李某某上诉称:该案的借款人为博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借款后因李某某的追要,卢某某自愿加入并承担该债务,债务已经实际转移到卢某某名下。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卢某某也应在本案中承担偿还责任。

卢某某辩称,认可李某某的借款人为某医院,不认可卢某某有自愿加入和债务转让的事实。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两种法律的行为。卢某某担任医院的财务总监,李某某知道实际借款人是某医院,也认可还款人为某医院。卢某某是以财务总监的身份出具的借条,不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所以与卢某某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认可卢某某出具的借条中的款项由李某某向某医院以转账的方式交付,某医院在收到款项后也履行了还款的义务,应当认定李某某与某医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某主张卢某某系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卢某某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意思表示。

卢某某抗辩其在出具借条时是某医院的财务总监,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李某某应当进一步举证证实卢某某系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李某某仅提供借条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某医院将债务转移给了卢某某的证据。名义借款人一般是指借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李某某并未将借款交付给卢某某,也未提交卢某某指示交付借款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卢某某为名义借款人。一审法院将卢某某认定为名义借款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02281日,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新疆男子追要50万元借款及利息,签名人称企业行为,法院判了


法院最终连借条上借款签名人为名义借款人都没有认定,为什么呢?虽然卢某某签名了,但是,卢某某是医院的财务总监,其签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是医院未在借条上加盖公章,资金没有进入签名人账户,而是直接进了医院账户。所以,卢某某的签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借款人是第三人某医院。

李某某明知道资金进了医院账户,医院进行了偿还利息的还款行为,一方面向医院主张偿还借款,同时向签名人卢某某主张民间借贷要求还款,这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说法。李某某主张卢某某签名是债务转移行为,但是,此后的还款显示仍是医院在还款130000万元。李某某并没有与某医院和卢某某三方签名的债务转移协议,债务转移的说法难以成立。

较大的企业,企业部门负责人工作中履行职务行为个人签字的情况比较多,要区分好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如果合同相对方想让企业中的个人承担担保责任,需要签订担保协议,或者补充协议。仅仅凭企业部门负责人个人签名就主张个人承担企业债务法律上是行不通的。这件事情说明,民间借贷既要有书面凭证,也是有遵循法律事实,不能单凭借条或借条签名主张权利,尤其是个人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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