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男子离婚放弃房产,女子再婚后要求房产过户遭拒,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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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和房产归属等作了约定,事后一方反悔不履行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但是,财产部分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这个时候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了。
婚姻家庭中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资产。在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写谁的名字似乎并不重要,但是一旦夫妻感情不合,离婚房产的分割就成了夫妻双方争夺激烈的问题。尤其是在有孩子的家庭,房产归属往往伴随着子女给谁抚养问题。一部分夫妻离婚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平静地分手。一部分夫妻是通过法院对孩子抚养,房产归属,财产分割,债务归属等问题进行司法处理完成的。
一般来说,双方协商解决房产、子女抚养等离婚问题结果都会比较满意。通过法院判决解决房产,子女抚养等离婚问题男女一方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不满意。虽然,我们都希望每一个婚姻家庭都能够稳定地持续生活到最后,但是,现实往往不能让人如愿。
沈阳市一对70后夫妻杨某(女)和高某(男),2012年12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时,对3处房产做了归属约定,3处房产都归女方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 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三处房产中有两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需要男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杨某离婚后,又再次结婚并生育一个孩子,多次向高某提出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高某总是推脱不肯办理。无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高某协助将房产过户到杨某名下。
高某辩称:离婚协议内容属实,房产归杨某所有,孩子归杨某抚养。离婚时放弃产权是考虑房产归杨某和孩子,孩子当时年幼所以只能写成归杨某,现在杨某再婚又生了孩子,现在我要求诉争房产归杨某,及我和杨某的儿子共同所有。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3处:(1)沈北新区(4门),建筑面积236.14平方米(2)沈北新区(K5门),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3)皇姑区宁中路81-2C号10-F-2号,面积50.23平方米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产权。杨某已经将位于沈北新区(4门)的涉案房屋贷款结清,但高某至今未配合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登记为共同共有;位于沈北新区(k5门)的车库,房产目前登记在高某名下,高某也没有配合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杨某,高某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就上述离婚协议内容作出变更或达成新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按离婚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高某离婚协议约定讼争房产归杨某所有,高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022年6月9日,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作出判决: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4门)房产(所有权人高某、杨某,建筑面积236.14平方米)归杨某所有;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K5门)房产(所有权人高某、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归杨某所有。
这是一起简单明了的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纠纷。协议离婚时,男方承诺放弃房产,把孩子抚养权也给了女方。实际上是希望将来女方一直不再结婚把孩子带大房子给孩子。就是打算用房子和孩子绑定女方的一生。但是女方还年轻,不可避免地再婚又生子。这个时候男方担心将来房产落不到自己孩子名下,就变卦不想把承诺的房产过户给女方。
离婚9年了,双方都已再婚组织新的家庭,男方也没有因为放弃房产流落街头,经济生活状况并不差,以前妻再婚生子为由,要求房产变更所有权这里超出了离婚协议约定事项范围。男子的理由不足以改变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由于双方对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没有太大的争议,法院就维持了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效力。这件事情警示,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还是要自觉遵守履行,避免造成诉讼纠纷耗费时间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