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女子下楼梯摔伤索赔32万元,供电公司称无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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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营业厅门口楼梯摔倒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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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去商场或者企业在门口摔伤能提出索赔吗?日常生活中,在路上行走不小心摔倒的情况很多人都遇到过,尤其是雨雪天气,或者路面不好,楼梯台阶等情况下,摔倒没有造成人体伤害,或者轻微的崴脚、擦破皮,行人都自己承担了伤害后果。但是,如果造成严重的伤害骨折等情况时,该找谁负责呢?
有人说了,公共场所,路上摔倒造成伤害算自己倒霉。但是,有时候我们摔倒在商场门口,电信公司门口等公共服务企业门口,造成伤害时,可不可以要求商场,相应的公司承担一定责任呢?这要看具体情况,造成行人摔倒的原因是什么?商场或者公共服务企业门口是否存在影响通行的不安全隐患。不久前,新疆发生了一起在电力公司办理业务过程中门口摔倒致残引发的赔偿案例,新疆巴州中院判决电力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消费者63535元。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生活的90后女子刘某某,2019年1月30日到国家电网且末县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缴费业务,在下楼梯时意外摔倒受伤。营业厅工作人员发现后帮助将刘某某送到切莫县医院救治。第二天,刘某某乘飞机赶到库尔勒市住院治疗,巴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内外踝关节骨折;2.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住院治疗6天后2019年2月7日上午出院,刘某某支付医疗费55,757.50元。
2020年4月17日,刘某某到巴州人民医院做左侧胫腓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装置手术,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刘某某支付医疗费6,371.22元。两次出院医院均建议全休一个月,3个月及6个月来医院科室门诊复查左侧胫腓骨正侧位X线片。
2021年1月6日,刘某某自行委托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成因、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刘某左下肢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等级与2019年1月30日的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刘某某因伤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2019年1月29日至31日期间且末县未出现降雪天气,事故发生当天并未下雪,发生事故的营业厅门口的楼梯两旁设有安全扶手。
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国电且末县供电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309131.33元(其中医疗费62385.46元,住院期间其他费用770元,误工费61539.77元,护理费30770.1元,交通费7050元,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8656元,鉴定费17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329131.33元。
国电且末县供电公司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对伤残等级及成因、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刘某亦同意重新鉴定。法院依法指定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评定:刘某某损伤的后遗症评定为10级伤残;该损伤的误工费综合评定为18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日。
法院认为,国电且末县供电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办理业务人员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事发现场照片可看出,事发楼梯两旁有扶手,事发当天为白天并非雨雪天气,不存在楼梯结冰湿滑的情况。但是供电公司营业厅里面推门一出来就是上下的楼梯,容易导致踏空,安装的扶手离门较远防护功能较弱,在营业厅门口处未设置专门的楼梯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供电公司营业厅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某作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其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自身未尽到充分地谨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酌情确定电力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刘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总计62128.72元;护理费应为21290.05元;误工费应为42580元;营养费应为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20元(120元/日×11日);6.原告刘某的交通费应以实际的交通费票据计算为6,090元;住宿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为69,676元(34,838元/年×20年×10%)。精神损失抚慰金为3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1784.77元。国网且末县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各项损失总计63535.43元(211,784.77元×30%)法院判决:国电且末县供电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3535.43元。
刘某某和供电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先后提出了上诉。刘某上诉称:这起事件应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刘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末县供电公司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判决且末县供电公司仅承担30%的责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依法应当纠正。
首先,且末县供电公司在营业厅门口未设置任何上下楼梯的警示标志进行安全提示,存在安全隐患。其次,进出门处悬挂的门帘不是透明地遮挡了视线,刘某无法提前对门外面情况进行观察。再次,且末县供电公司营业厅门是设置对外开,推门一出来就是上下楼梯无任何缓冲空间容易导致踩空,并且从监控视频来看出门第一个阶梯非常狭窄,刘某根本没有任何反应时间和空间。此外,且末县供电公司安装的扶手离门也比较远防护能力较弱,发生滑倒后无法第一时间扶住扶手,进一步导致损害后果的加重。
刘某受伤时间为冬季,天气寒冷气温常常在零度以下,且末县供电公司拖扫地面过后遗留水渍容易结冰并导致地面湿滑(从监控视频来看刘某摔倒时是滑倒并不是踩空),且末县供电公司对相关情况可以充分预见并应作出相应的合理预防措施。
国电且末县供电公司上诉称:且末县属暖温带极端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均降水量仅27.6毫米,事发时虽然是冬季,但且末县气象局已证明事发前后及案发时且末县均不存在降雪天气。且末县供电公司已竭尽所能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自2014年营业至今,没有发生过任何其他人员从楼梯上摔伤的事件。刘某多次在且末县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缴费业务,对营业厅环境十分熟悉,其作为成年人,在下楼梯时,应注意观察、小心慢行,或扶扶手下楼,刘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唯一原因,因此,刘某应对自身损伤后果负责。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楼梯两旁虽有扶手,但是且末县供电公司营业厅里面推门一出来即为楼梯,容易导致踏空,安装的扶手离门较远防护功能较弱,在营业厅门口处未设置专门的楼梯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末县供电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有一定瑕疵,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且末县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一审中刘某的主张,本案案由变更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2年6月7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刘某、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且末县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这起摔伤事件应当是混合过错。1月31日北方的天气还是比较寒冷的,室外滴水成冰是客观事实。冬季很多商店,营业场所大门口挂布门帘保暖比较常见。且末县电力公司营业厅门口的台阶比较高,这就存在一些人下台阶时容易踩空摔倒的问题。虽然不是经常性地有人摔倒,但,肯定没有水平的地面安全。可以想象当时的场景,顾客从营业厅办完业务想出走,推开门撩起布门帘直接就是台阶,一不留神很容易踩空摔倒。如果说开门后,撩开门帘,要向前走几步才下台阶估计会安全很多。
公共场所要尽量消除不安全隐患,不能因为很少发生行人摔倒事件就说没有安全隐患。我们要考虑新疆且末县人口相对较少,去营业厅的人数总量有限,并不会存在很多人在台阶上摔倒的情况。刘某某摔倒事件应当引起当地类似服务机构的重视,不要把门口台阶建造那么高。台阶到门口的距离要有足够的缓冲。
公共服务机构门口台阶摔倒造成伤残的事件具有偶然性,事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觉得委屈。实际上,最大的伤害者仍然属于个人,身体的伤残是永久性的,相对的企业仅仅是损失了一点经济利益。生活中的小不幸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避免因为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