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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司以转款130万元凭证索要利息239万元遭拒,法院这样判

(2022-06-03 12:13:43)
标签:

民间借贷

转账凭证

借款合同

分类: 法律

不签订借贷合同、不约定借款利息的转款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呢?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利息的资金出借行为视为没有利息。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转款行为,连借贷法律关系都够不上。未签订借贷合同,浙江A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B公司转款130万。8年后,A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B公司还款利息2396160元,本息合计3696160元。两级法院却驳回了B公司的还款主张。

2013427日,浙江B机械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玉环支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向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427日至20131027日,指定贷款回收账户为开设在兴业银行处的账号BBCD。该款到账后,B公司用于偿还案外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处1000万元的贷款。

2013618日,浙江A有限公司向B公司的账户BBCD存入130万元,该款连同他人转入的20万元合计150万元被用于偿还B公司的上述贷款。2013618日至2017527日,原告多次向兴业银行贷款,累计金额达1.1亿余元。浙江一公司以转款130万元凭证索要利息239万元遭拒,法院这样判


同年的819日、821日、96日,兴业银行分三次从账户BBCD内扣款150万元、30万元、6716675.56元,将上述贷款收回完毕。该三笔款均由被告从他行汇入资金。

20218月,浙江A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2396160元(利息计至2021618日),合计3696160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继续支付自202161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在兴业银行处贷款1000万元用于偿还案外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而A公司存入的130万元用于偿还B公司的部分贷款是事实。A公司、B公司确认双方既不相识也无业务往来,B公司既未出具过借条,也未支付过利息。整个过程中,A公司8年里从未向B公司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B公司及兴业银行提供的凭证达到了使A公司主张的借贷关系真伪不明的程度,A公司主张的事实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浙江A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颇为离奇,明明转账130万元,却要不回来,法院还驳回了。A公司的转账凭证上注明了借款B公司收到款项后又进行使用,偿还其1000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上是承认了借款,只不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是,这也是个争议的法律问题,法律上只有明确规定的默认行为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由于A公司没有及时催要130万元,这让法院对借贷说法产生合理怀疑。

浙江A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A公司与被B公司之间除了该笔130万元借款外无其他经济往来。A公司提供的3张银行转账凭证上款项来源清楚注明了借款,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A公司作为出借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0136月兴业银行A支行行长周某风出面介绍A公司出借130万元给B公司用于业务周转。A公司出于对周某风的信任在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出借130万元,后因周某风在从A支行调走后多次推诿、拒绝帮忙追讨借款,A公司不得已于20218月向法院起诉。

浙江B机械有限公司辩称,A公司仅提供一张转账凭证,根据最高法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已经提出充分的意见证明与A公司的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因此,无法支持A公司的主张。本案中的借款实际很清楚,是B公司为了帮扶企业,两家企业分别贷款1000万元,来补全帮扶企业厂房相应贷款,A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了3张兴业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对于A主张的3张现金存款凭证上款项来源注明借款,是否可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对此法院认为,现金存款凭证上的款项来源系存款人单方书写,不足以证明收款人对该款项性质进行了确认。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2523日,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A有限公司的上诉。

这起纠纷让很多人震惊了,130万元难道就这样要不回来,打了水漂?法院对转款凭证上借款的理解是单方意思表示,但,实际上接受款项的公司并没有对借款提出异议或者反对,而是使用了该款进行还贷。法院的处理还是存在争议的。可以认定借款成立,但没有利息。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未约定利息的借贷合同视为没有利息相一致。

退一步讲,就是不是借款,B公司无缘无故接受130万元资金也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当然,现在法院主张一个案件一个案由,A公司可以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30万元。此起事件警示,出借大额资金双方要明确借款性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好利息,否则,仅凭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要求高额利息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即便是银行作为桥梁的转账行为,没有借贷合同,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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