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平方米宅院被拆,安置房被出售,新疆某开发商赔偿3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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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和开发商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没有兑现交付安置房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新疆伊犁托里县刘某等人在县城有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的平房宅院,被纳入拆迁建设范围。当地开发商与刘某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提供3套120平方米商品房和一间200平方米的门面房置换。
开发商逾期1年多没有交付房屋,刘某等人要求开发商折价赔偿37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不能提供安置商品房折价赔偿371万元。
2017年5月,刘某等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 刘某等将其占地面积1600左右的宅院交由某某房地产公司拆迁开发,置换托里县城某某华府小区的楼房。双方又补充约定:该协议以拆除刘方占地房子为目的,底商1号楼门面上面第一层120(2单元、3单元都行),4号楼(即5号楼东侧榨油房处)2单元二层120一户、3层120一户。
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将405600元拆迁补偿款打入刘某账户。交房日期定为2019年1月1日之前。大门右侧消防道数第三间起200门面房一间,装修费30000元。
双方签订协议后,刘某等将置换平房交付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履行合同,刘某等人于2019年8月24日将某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合同约定款405600元,违约金121680元,托里县法院判决:托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方,陈红拆迁补偿款405600元,违约金40000元,合计445600元。
2020年1月19日,刘某等又将某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立即给付某某华府小区底商1号楼门面房上第一层120住房一套,4号楼(5号楼东侧)2单元2层120门面一套、3层120住宅一套,大门右侧消防道数第三间200门面房一套,装修款30000元;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0元。托里县法院判决:托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刘某等装修费30000元。
某某房地产公司始终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置换房屋交付给刘某等。某某房地产公司在2019年已建成1号底商楼,合同中约定的“1号楼门面上面第一层120(2单元、3单元都行)”,已经出售给他人。4号楼、门面房至今还没有开发建设。托里县某某华府小区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中1号楼三楼成交价为3680元/,在托里县发改委备案的托里县某某华府小区7#商住宅楼、3#住宅楼住宅商品房均价为3700元/平方米,门面房均价为12000元/平方米。
陈某等人在看到开发商违约后,迅速提出了诉讼维权。房地产公司的说法是,由于在审批手续上出了问题,造成4号楼和门面房迟迟没有办法开工建设。
刘某等向法院的起诉请求: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赔偿不能交付约定的某某华府小区1号楼第一层120住房一套(120×3680元/=441600元)、4号楼2单元2层120住宅一套(120×3580元/=429600元)、3层120住宅一套(120×3660元/=439200元),大门右侧第三间200门面房一套(200×12000元/=2400000元),相应价款3710400元。2.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不能交付协议房产占用资金利息损失326592元,以上1-2项合计4229856元。
法院认为,某某房地产公司和陈某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有效。刘某等人已将置换平房交付开发,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置换。但是截至目前,某某房地产公司只履行了装修款30000元,拆迁补偿款405600元,违约金40000元,对约定交付的置换房屋,没有履行置换交付义务。刘某等的平房院落已经拆除,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按照登记备案对应的楼层价赔偿对价款3710400元,合理合法。法院判决:托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等损失3710400元。
刘某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刘某等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326592元。《房屋征迁补偿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某房地产公司将双方协议的房屋转让第三方或未开发建设,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刘某等人主张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涉案根本违约不能交付双方协议房产折价款的违约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即对刘某等无权处分的313平方米的赔偿款581867元予以扣减。刘某等被拆迁房屋及院落约定的面积为1600平方米,其中313平方米刘某等没有处分权,对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313平方米的补偿约定应确认无效,313平方米是国有土地,刘某等没有处分权,不应获得该部分拆迁补偿。某某房地产公司认可赔偿刘某等人经济损失3128533元。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向刘某等交付房屋,托里县法院已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给付违约损失40000元,刘某等主张的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326592元,不予支持。
某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刘某等被拆迁房屋及院落约定的面积为1600平方米,其中313平方米刘某等没有处分权的问题。刘某等人是否侵占国有土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刘某等给付的赔偿款数额应当为3710400元,某某房地产公司主张不给付金钱及应当扣减581867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刘某等人和托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2022年5月6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发商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安置商品房,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理所应当。这里很多人疑问,明明开发商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为何法院不支持利息损失,或者说是违约责任呢?这也是个争议问题,这里是拆迁安置房,购房人实际上是被拆迁户,没有支付购房款,主张利息损失显然是没办法确定计算依据的。但是,如果被拆迁户主张逾期不能交房的房租租金损失,更符合实际。按照约定交房日期,计算该地段的房屋租金。
开发商提出1600平方米中有313平方米属于国有土地,要求扣除581867元赔偿款为何法院不支持?建设用地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当然,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陈某等人平房占用了31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执法机构并没有对其非法占地作出认定,说明该地块没有违法占地的问题。法院不支持开发商辩解是正确的。诚实守信,开发商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