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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被拆8年,开发商不兑现安置门面房,辽宁女子获赔360万元

(2022-05-25 11:52:12)
标签:

别墅

门面房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折价赔偿

分类: 法律

开发商与别墅业主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承诺的安置房屋却迟迟没有兑现。8年过去了,拆迁户主人去世,子女要求开发商兑现240平方米跃层门面房。开发商没有门面房可提供,否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存在,最终,法院判决门面房折价开发商赔偿360万元。

 别墅被拆8年,开发商不兑现安置门面房,辽宁女子获赔360万元


 

 

高某飞在2004225日与前妻朱某某离婚,同年1221日与李某某再婚,高某飞和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9912栋购买了一套别墅。高某飞和李某某离婚后,20137月,两人对该别墅的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法院诉讼。同时,该房屋所在区域正在拆迁。

 

201379日,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某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次性现金补偿300万元,及位于曼哈顿E区拆迁红线范围内越层门市约240平方米。本次补偿包括对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和高鹏羽在别墅南侧的开荒地上附属物及用于办公期间的租金。

 

协议另约定,鉴于高某飞与前妻李某某的财产纠纷正在法院审理当中,根据高某飞的要求,开发商同意先行支付高某飞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高某飞同意以法院判决为准,并无条件服从。如确认本次动迁房地产权属高某飞和李某某共有,又或高某飞独自享有权属,本协议应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如确认本次动迁房地产权属归李某某,本协议未生效,乙方退还已付补偿款,本协议不再执行。

 

2013726日,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就同一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补偿现金300万元,安置给李某某水印长滩C区一号楼36号住宅一套,安置给李某某位于曼哈顿E区拆迁红线范围内越层门市约680平米。

 

本次补偿包括对土地、房屋、地下附属物等。协议另外约定,鉴于李某某和前夫高某飞的财产纠纷正在法院审理当中。根据李某某要求,甲方同意先行支付李某某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李某某同意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并无条件服从。如确认本次动迁房地产权属李某某和高某飞共有,又或李某某独自享有权属,本协议应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如确认本次动迁房地产权归属高某飞,本协议未生效,李某某退还已付补偿款,本协议不再执行。

 

比较奇怪的是,开发商分别与高某飞,李某某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条件不同。李某某的安置协议中多了一套住宅,越层门面房的面积是680平方米,而高某飞的面积是240平方米。高某飞的安置协议里仅仅是多了一个办公期间的租金。2014429日,当地法院终审判决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99122号的别墅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由李某某、高某飞共有。

 

2013717日,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高某飞名下锦州银行账户内转款300万元。20138月,高某飞起诉李某某,要求与李某某分别得到宝地公司的补偿款300万元,但其得到的300万元中的1886801元被法院冻结扣划用于清偿其与李某某的共同债务,由于当时自己的补偿款已到账,李某某的补偿款尚未到账,法院只扣划了自己的补偿款,现李某某的300万元补偿款宝地公司也已支付,对李某某应承担的一半债务进行追偿。李某某未提出异议,并且也认可确已收到300万元补偿款。

 

201522日,高某飞去世。高某飞生前与前妻朱某某有一个独生女名字叫高某。高某为高某飞的唯一法定继承人。2021年,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240平方米门市房的价格给付补偿款360万元,按照1.5万元每平米计算。

 

比较离奇的是开发商8年时间都没有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为高某飞提供240平方米越层门面房的义务。其实,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中根本就没有设计越层门面房的房屋建筑。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飞与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真实有效。开发商表示协议约定的曼哈顿E区拆迁红线范围内现在实际并不存在越层门市,高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变更诉讼请求为:按照每平方米1.5万元的价格给付门市房屋的补偿款360万元。

 

开发商是曼哈顿地区的拆迁建设单位,拆迁地区修建的门市房屋由开发商进行处置,开发商对拆迁地区的门市房屋价格应是明确知晓的。该地区门市房屋价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开发商,但开发商未能提供该地区门面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因此,高某主张的门市房屋的补偿价格,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高某房屋补偿款3600000元。

 

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要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99122号别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是李某某,未与高某飞单独签过协议。退一步讲,即便高某飞的协议真实存在,补偿款的公允价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原告举证证明的范围,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推给了开发商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高某飞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虽为复印件,但通过锦州银行流水及法院执行卷宗材料能够认定,开发商于2013717日向高某飞账户转款300万元用于履行该安置协议书的事实。

 

因涉案争议的240平方米门市房屋实际并不存在,开发商没有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交该地区同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将该地区门市房屋价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开发商,不予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022513日,锦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复杂之处在于,被拆迁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离婚后争夺产权归属,最终判决双方共有。开发商同时和夫妻双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双方补偿协议条件并不相同,女方的补偿力度更大。开发商支付了分别支付了300万元现金补偿后,安置房屋迟迟没有到位。

 

男方去世,唯一法定继承人高某手中只有《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开发商为了推卸责任,一方面不承认安置补偿协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240平方米门面房的赔偿价格不认可,但又不举证证实该区域门面房市场销售价。很显然,开发商是故意违约的。法院采纳了高某飞女儿门面房赔偿价每平方米15000元的主张,判决开发商赔偿360万元。锦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未能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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