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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人才引进2年后辞职,大学要求返还安家费22.5万元

(2022-05-13 11:59:15)
标签:

人事争议

安家费

违约金

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分类: 法律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专业培训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些大专院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过程中,除了给予较好的工资外,还会在买房安家,科研经费等福利方面给予特别的待遇。同时,要求被引进人才服务一定年限,否则,要承担违约金等责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过程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呢?

某某学院属于事业单位。90后王某某研究生毕业后,自20181011日起到某某学院从事教学工作。2019124日,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批准,某某学院正式收录王某某为在编制人员。为了留住高层次人才,2019319日,某某学院(甲方)与被告王某某(乙方)签订《某某学院高层次人才聘任协议》,甲方聘任乙方到甲方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乙方承诺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8年。

甲方分三次发放乙方购房补贴及安家费45万元,乙方实际到岗后发放50%,其余两次(分别按30%20%)分别于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相结合发放;甲方为乙方提供15万元科研启动费,乙方实际到岗拨付70%,剩余30%与乙方期中考核相结合发放,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甲方为乙方提供过渡房租住3年;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后,乙方方可办理辞职手续,服务期未满4年的,需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如服务超过4年但未满服务期的,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服务期未满4年的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服务期超过4年(含4年)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学院先后向王某某支付了购房补贴及安家费22.5万元、科研启动费19996.50元。因为学校没有提供校内过渡房给王某某居住,其在外租房居住2年,某某学院支付了房租补贴31200元。

按照约定,王某某到岗后,某某学院应对拨付15万元70%的科研经费,但,实际上只拨付19996.50元。双方在科研项目和经费问题上产生分歧。

20211029日, 王某某邮寄辞职申请书, 某某学院不批准。20211129日,判决王某某、某某学院解除人事关系。

202111月, 某某学院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退还购房补贴及安家费225000元、科研启动费19996.50元,房租补贴31200元,违约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 王某某服务期未满4年,故应按约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及安家费225000元、科研启动费19996.50元。

双方协议约定某某学院应提供过渡房租住3年,但,某某学院前两年并未将过渡房提供给王某某,王某某自行租房居住花费31200元房租学院予以报销,某某学院要求返还房租补贴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所签协议中并不涉及专业技术培训及竞业限制等事项,并不包含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事由,某某学院要求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向某某学院给付购房补贴及安家费225000元、科研启动费19996.50元。

某某学院上诉称:人事争议并非劳动争议,违约金效力的认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只是表明人事争议处理的程序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涉案违约金应属有效约定。

王某某答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专项技术培训以及竞业限制事项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约定违约金的协议均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王某某上诉称:安家费、购房补贴,属于较高的特殊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预付性质,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未履行的部分,某某学院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某某学院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安家费、购房补贴,全部予以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安家费、购房补贴,也应当是按照实际服务年限予以扣除。

某某学院答辩称:王某某在我在校期间已经依法支付人事报酬,涉案的三笔费用都是在法定的人事报酬之外,依照双方协议支付给王某某,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王某某获得科研启动费的前提是其开展了专项的科研活动,但是针对科研项目的课题审批及立项事实其未能举证,其提交的项目预算表中的项目支出与其申请报销的科研费用支出明细亦无法对应,对王某某以项目启动为由主张某某学院实际获益的理由不予采纳。

另外,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发表论文是王某某岗位任务的一部分,在无书面立项报告、项目计划书、阶段性成果验收证明等证据证明相关论文成果属于专项科研项目成果的情况下,对王某某以发表论文为由主张不应予以返还科研启动费的理由也不予采纳。江苏男子人才引进2年后辞职,大学要求返还安家费22.5万元


双方所签协议中并不涉及专业技术培训及竞业限制等事项,并不包含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事由,某某学院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2428日,淮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过程中,要真正留住人才就要严格地履行承诺。王某某作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岗后,某某学院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经费,提供过租房变成了被引进人才自己租房,学院报销,这些都为王某某申请辞职离开埋下了伏笔。当然,也许学院对科研经费的发放可能设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造成履行与事先合同约定出现偏差。学院感觉折腾半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没留住,就要王某某承担违约金责任,返还租房补贴。

某某学院一直强调人事争议的特殊性,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王某某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最高法司法解释称人事争议司法程序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就是说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判人事争议纠纷,除此之外,没有专门的人事争议法律程序规定。这起案件警示,合同含有专业技术培训及竞业限制事项除外,劳动合同和人事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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