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经销商因轿车自燃赔偿11万元,现代公司称不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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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生产者销售者产品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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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损失由谁来承担?汽车自燃的情形不同,原因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也会不同。汽车是否投保也是决定汽车自燃最终损失归属的一个特殊情况。一般来说,由于汽车自身质量引发的自燃,汽车的经营商和厂家要承担损失。
2018年4月23日,云南省文山市陶某任通过文山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全新途胜轿车。2019年3月16日,该汽车发生自燃,造成整车烧毁。陶某任没想到车辆购买不到一年,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随后,陶某任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经过两级法院审理,2020年6月8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6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某某公司赔偿陶某任车辆自燃损失费109,830元及诉讼费6100元。2020年10月11日,某某公司向陶某任支付了车辆自燃损失费109,830元及诉讼费6100元。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公司)是北京现代汽车生产厂家,文山州大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田公司)是北京现代汽车经销商,某某公司与大田公司签订《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由大田公司提供北京现代汽车给某某公司进行销售。某某公司认为陶某任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汽车厂商承担,其向车主赔偿了相关损失后,有权利向厂商追偿这笔款项。
某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田公司、现代公司支付某某公司代其赔偿陶某任的车辆自燃损失费109830元及诉讼费6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任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期内自然烧毁,作为汽车生产者的现代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免责情形的存在,也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应对车辆自燃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决由销售者某某公司向受害人赔偿车辆自燃损失费109,830元,且某某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受害人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现其向现代公司追偿要求现代公司支付其已向受害人赔偿的款项109,83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现代公司辩称,某某公司应举证证明涉案汽车因生产者过错存在产品缺陷,而某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文山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9,830元。
现代公司上诉称:汽车发生自燃的原因有很多种,发生自燃并不等于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产品存在缺陷”仍然是构成产品质量侵权的重要要件之一,销售商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某某公司辩称,争议事实已经过生效判决确认,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其一,消费者陶某任购买的车辆已自燃毁损灭失,无鉴定条件;其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现代公司生产的汽车在三包期内自燃烧毁造成陶某任损失,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无需进行鉴定。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涉案车辆已经进行报废处理,鉴定对象已经灭失,无鉴定的基础,无法启动鉴定程序。对于现代公司在二审中要求对案涉车辆是否具有导致汽车自燃的产品缺陷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陶某任的车辆发生自燃,并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车辆自燃系因某某公司的过错导致,对于陶某任的车辆毁损,某某公司作为销售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三包期内发生自燃,现代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某某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款109,830元,现代公司应当向某某公司予以支付。
2022年4月20日,文山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现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汽车自燃引发的索赔纠纷,事实清楚,但是法律专业性很强。由于自燃后车辆完全烧毁做报废处理,没办法鉴定车辆产品缺陷。现代汽车抓住这个疑点程序瑕疵意图推卸责任。但是,《产品质量法》规定得很明确,产品质量缺陷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外,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没有过错,销售者和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是销售者要求厂家退还车辆,需要证明车辆缺陷,现在的问题是车辆已经损毁不复存在了现代公司要求销售者证明车辆缺陷是不能成立的,销售者只要证实损害事实存在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