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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女子婚后在外打工,村里不给分配收益26800元,法院判了

(2022-04-18 13:22:31)
标签:

村民委员会

外嫁女

集体收益

农村户口

征地补偿

分类: 法律

农民长期在外打工是不是就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益?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此剥夺在外长期打工人员的村民权益。尤其是女性村民。易某,女,1984年出生,是长沙市望城区某村第6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5月,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白芙塘社区城镇居民朱某荣登记结婚,于2016927日生育朱某,朱某出生后随母亲易某落户在第6小组。易某、朱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移。

实践中,农村户籍的人和城镇户口人结婚户口迁到一起还不行。现在很多农村和城市人结婚后户口不想迁到城市,因为农民可以承包土地,获取宅基地。而城市高房价和就业竞争压力大等因素,出现一些农民结婚或者进城打工后,不迁移农村户口的情况。

易某婚后在长沙市某区法院从事聘用制书记员工作。2020年、2021年,第6小组按每人1000元、25800元,合计26800元的标准向组民分配集体收益,但第6小组拒绝分配给易某、朱某。第6小组是某村委会的下属村民小组,某村委会对第6小组具有监督、指导责任,但某村委会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易某、朱某的权益受到损害。

2008年、2016年、2018年,第6小组召开户主代表大会均制定了《某村第6小组关于常年分配细则》,该细则均规定“女性结婚后,下年不管户口出进不参加分配等”;

202219日,第6小组又召开户主代表大会并制定了《某村第6小组关于常年分配细则》,该细则规定“外嫁女婚后户口一直在本组未迁出,享受30%分配额等”。2022121日,第6小组将因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部分土地被征收而获得土地补偿费以人均25800元的标准向其组员进行分配,但未向易某、朱某分配。

易某为维护自己和女儿朱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第6小组给付易某、朱某集体收益款各26800元,合计53600元;某村委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小组辩称,易某结婚前是第6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没有在本组长期居住,只是户口留在本组,未履行组员的义务,其一直在工作,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其没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保障,丧失了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组以户召开了社员大会,制定了村规民约,规定了外嫁女及其小孩不享受组集体分红,90%的户主签字同意,组集体分红都是按照村规民约执行的,易某、朱某不应该参与本组的分红,请求驳回易某、朱某的诉讼请求。

某村委会辩称,本村委会已将涉案资金拨付至兴隆6组账户,已经履行义务。村规民约属村民自治,按照户主签字通过,是集体讨论后获得,权利的舍弃属于户主的自主权,村民代表以户为单位签字确认方案,符合农村自治的管理原则,本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第6小组2022121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收益,在政府发布征地补偿方案时具有第6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主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份额的请求权。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指父母双方均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易某的父亲易应文系第6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易某在第6小组出生,户口登记在第6小组,原始取得第6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婚后易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出第6小组,故易某不因结婚而丧失第6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仍然是第6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易某参加工作后虽由工作单位代其缴纳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这与现在村民外出打工时,所在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所在地的相关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并不能因此认定易某丧失第6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朱某出生后随母亲易某户口登记在第6小组,朱某也符合原始取得第6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6小组辩称按照第6小组常年分配细则规定,易某、朱某不享有小组集体收益款分配,由于该常年分配细则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法院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6小组系被告某村委会的下属村民小组,某村委会对村民小组在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但某村委会并非第6小组上述案涉款项的受益方,亦非第6小组上述案涉款项分配的决议主体,由某村委会在保管、监管第6小组的财产范围内对第6小组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为宜。湖南农村女子婚后在外打工,村里不给分配收益26800元,法院判了


2022324日,法院判决:某村第6小组给付易某、朱某集体收益款各25800元,合计51600元;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补充责任;

这起事件表明,农村外嫁女,进城工作人员不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待遇的问题还在很多地方存在,这是农村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其他村民权益的表现。社会保险已经城乡全覆盖了。每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很多都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即便是打工人员以所在农村交了社保,不再打工地缴纳,也是农民普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同形式。

上述案件中,村民小组以朱某在城里打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不再享有村集体经济成员待遇,辩解显然与农民普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状相违背。现在一些农村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全体成员开会决议的方式,不给一些外嫁女,长期在外打工人员村民待遇,表面上看是村民自治,集体决议。但是,这是以狭隘的多数农民利己主义侵犯少数农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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