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建1406平米房屋,当地政府强拆后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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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拆迁公告 |
分类: 法律 |
张家界一农民覃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造1406平米的房屋,建房的时候没有取得规划许可,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张家界市城市规划二期把覃某某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区域纳入城市建设范围,当地政府就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此后,当地政府组织街道办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将覃某某建造的1406平米房子拆除了。这一强拆行为因未签订补偿协议履行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
覃某某,女,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某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者,《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第016235号),是永定区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2008年开始,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先后建造了3处房屋。分别是其嫂子田际慈使用的533.78(其中2008前建设52.77、2015年后建设481.01)、其女儿刘佳莉使用的576.8均属2015年后建设、覃某某296.19均属2015年后建设。以上共计1406平方米。
为了脱贫致富,覃某某家庭以其名义成立了张家界昌达菌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承包经营土地建造的房屋内。与此同时,覃某某承包土地及所建房屋在张家界市(二期)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内。
2021年1月14日,当地政府发布了张(永)政征[2021]1号关于张家界市(二期)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2021年3月31日,当地政府发布了张(永)政征安[2021]2号关于张家界市(二期)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1年6月30日,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未经覃某某同意拆除了覃某某承包土地上的房屋。
覃某某称强制拆除房屋造成了重大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当地政府2021年6月30日对坐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的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当地政府辩称,1、覃某某所属房屋为2015年后修建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2、2021年6月30日拆除行为系帮助拆除并非强拆,且助拆行动仅拆除了部分涉案房屋,不存在违法拆除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政府认可对覃某某在《张家界市(二期)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是永定区政府组织,西溪坪办事处参与共同实施。当地政府对涉案房屋予以征收并拆除,应当依法与覃某某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但是,当地政府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与覃某某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和按法定程序拆除。因此,覃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2022年4月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张家界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对覃某某位于张家界市西溪坪街道办事处某村的部分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胜诉的案件。有人不解的是明明是农民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政府拆除违法建设是行使职权呀,怎么法院判决强拆违法了?
本案中,覃某某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该承包土地在张家界市二期城市建设规划项目范围内。当地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需要先征收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为此,当地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拆迁补偿安置公告等行政行为。但是,唯独没有针对覃某某承包土地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文书,违章建筑物拆除通知等执法文书。
这样当地政府在没有经过专门执法机构,对覃某某承包土地建筑物做出违章认定,强制拆除等执法程序情况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便无法证实其行为合法性。法院只能以当地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行为来判断,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依据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政府部门没有与覃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就实施强拆行为,也是违法。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当地政府强制拆除秦某某承包土地建造的房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