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开除获赔236751元,公司称告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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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投资的江苏某企业开除了一名员工,理由是该员工向使馆告发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办理员工回国手续。该公司20多名员工不符合当地大使馆规定的回国管理条件,该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违规为20多名员工办理了回国手续。
但是,后来快要回国时20多人的机票被取消了,其中一个员工带着20多人到大使馆反映情况。20多人被重新隔离后,办理回国手续回到国内。该公司怀疑是其中一个员工向使馆告密公司违规办理回国手续,造成20多人回国机票作废,就开除了该员工。该员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22年2月22日,裁判文书网发布,江苏省盐城市中院终审判决,该企业违法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236751元。
江苏华隆有限公司(化名),国内经营场所在江苏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经营状况还不错。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创办了一个印尼华隆工业园。
江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响水县人,2015年5月1日进入华隆公司工作。 2018年9月12日江某某被派至印尼工作。
2021年1月11日,印尼华隆工业园印发《关于回国休假期间相关费用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在岗员工从印尼出境前或入境后,经园区同意在出入境所在地隔离期间的检测、食宿费用由园区承担,员工回国后在国家规定的14天强制隔离期间的检测、食宿费用由园区承担。
员工从印尼出境前或入境后,经园区同意在出入境所在地隔离地和在园区现场隔离的,隔离期间按工资额的50%执行;员工回国后在国家规定的14天强制隔离期(不包括各地方政府规定的隔离)按工资额的50%执行。在园区现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带薪假按每一自然月满勤2.5天累计计算,回园区现场后统一结算。
对于经园区批准同意辞职并且在园区现场工作一年以上的辞职人员,园区负责购买从印尼到国内的机票和在印尼隔离期间的食宿、检测费用,回到国内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带薪假按每一自然月满勤2.5天累计计算,园区给予办理。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江某某自2021年3月23日起在深圳市隔离14天,支付住宿费4900元、餐饮费1360元。
华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开除江某某的通知,在开除通知单中载明2021年2月9日安环部安全科长江某某在雅加达等待回国隔离期间,言行举止不当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处理意见载明根据公司《正常安排回国休假途中注意事项》、《员工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之规定,给予江某某开除处理决定,望各部门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江某某认可在2021年3月24日微信收到了该开除通知单。
2021年5月12日,江某某向响水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响水县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由于江某某未提供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江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华隆公司称开除江某某的原因是江某某向大使馆“告密”!公司安排江某某于2021年2月10日的航班回国,但是在2021年2月9日下午,华隆公司接到使馆通知,江某某等人暂时不能安排回国,需年后安排。江某某知晓后情绪很大,江某某等十几人到使馆要说法。
一审庭审过程中,华隆公司提供了《员工违章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员工行为规范及考核规定》等,其中规定,禁止造谣、张贴、宣传、传播、发表对公司存在负面影响的标语、图画、信息资料等;禁止煽动员工BA、JS、YX,禁止参与走私、贩卖各种违禁物品;禁止酗酒、赌博、偷盗、打架斗殴、嫖娼等不良违法行为;禁止触犯印尼当地宗教习俗风尚,违者考核10000元并立即遣送回国费用自理,触犯法律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江某某认为上述两份规定并没有对江某某进行告知、培训或者公示等。
江某某被开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406元/月。华隆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江某某发放了2021年1月份工资和休假奖金共计35497.27元,华隆公司陈述该款项应发39657.9元,所扣4170.64元为2021年1月至4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等以及爱心基金10元。华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发放江某某工资16186.22元。
一审法院认为,华隆公司以江某某在雅加达等待回国隔离期间,言行举止不当严重影响公司声誉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华隆公司应当就江某某存在上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华隆公司辩称江某某带头组织工人到使馆闹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严重违反纪律,但华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某某带人至使馆闹事的事实。
华隆公司称通过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的方式为公司二十余人拿到了绿码,但是,江某某将该信息告知大使馆,导致大使馆认为华隆公司人员是偷渡行为,取消了该二十余人的绿码,该二十余人机票全部作废,又被隔离一个多月,且导致后批人员的申报也未通过。江某某认为该信息不是其披露给大使馆的。
一审法院认为,华隆公司作为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相关规定,其在申报的回国人员出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阳××例,使馆收紧对华隆公司员工回国申报的情况下,以其他公司名义申报回国人员名单,本就违反了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相关规定,该回国人员名单不论是否是江某某告知大使馆的,均不构成华隆公司所主张的江某某严重违章违纪以及言行举止不当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情形,华隆公司以此为由开除江某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隆公司开除江某某违法,且江某某明确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华隆公司应当向江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江某某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响水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江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应以响水县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为236751元(78917元/年÷12个月×3倍×6个月×2倍)。
一审判决:江苏华隆镍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江某某的2021年1月工资、休假工资、回国隔离期间工资共计13477.16元;江苏华隆镍业有限公司支付江某某在深圳隔离期间的住宿费4900元、餐饮费1360元;江苏华隆镍业有限公司支付江某某经济赔偿金236751元。
一审判决后,华隆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江某某确实有组织、煽动工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二十多人机票作废,又被隔离一个多月,产生了极为不好的影响。所以华隆公司有权与江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江某某辩称,华隆公司以其他单位名义向大使馆申报绿码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及相关防疫规定,且也并非是江某某将其该行为告知大使馆。华隆公司因此开除江某某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华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其是以江某某有“煽动工人去大使馆闹事”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而与江某某解除劳动的合同。华隆公司为此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在疫情期间双方为向大使馆申报绿码一事进行沟通并发生了摩擦,但不能由此认定江某某组织或煽动工人到大使馆闹事。华隆公司认为是江某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华隆公司应当向江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22年2月22日,裁判文书网发布,江苏省盐城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华隆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华隆公司在印尼的工业园区很多国内员工要回国,但是,国内疫情防控要求,回国人员必须符合防疫要求才能向大使馆申领回国绿码。华隆公司此前办理的很多员工回国人员中,到国内发现了很多阳性病例。大使馆就对华隆公司申请员工回国办理绿码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甚至误认为华隆公司是为他人办理回国手续的偷渡活动。
江某某想赶在2021年春节期间回国,但是,突然行程被取消,江某某就带人到大使馆询问情况,由于20多人引起大使馆关注,这对华隆公司今后办理员工回国绿码手续更为严格。华隆公司因此迁怒江某某,作出开除江某某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显然,华隆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就算华隆公司自己制定了单位规章制度。但是,江某某带人到大使馆反映情况,或者说告发华隆公司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办理员工回国的绿码手续,这些都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理由。相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员工告发企业的违法行为是不是企业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个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向有关部门告发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当然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揭露企业违法行为是正义行为,不应当受到惩罚。法律的规定是,企业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双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