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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打假人十倍赔偿消费者 |
分类: 法律 |
男子在淘宝网店花费2000元购买德国抗糖口服液HECH抗衰第6代,收到货物后,没有找到中文标签。男子认为这是卖家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就和卖家交涉要求提供进口商品的检疫证明和进货证明。卖家称自己是代购商品没有相关的证明可提供。男子就向法院起诉卖家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共计22000元。卖家称男子是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2022年2月22日,上海铁路法院判决卖家退一赔十,共计22000元。
2021年10月20日,陈某某在临沂某乐百货中心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了2件名称为“[北京现货]德国赫熙抗糖口服液HECH抗衰第6代细胞级AG口服液”的商品,共支付货款2,000元。2021年10月25日,陈某某收到某乐百货中心从北京市发货的涉案商品,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根本不知道具体的成分和使用方法。
陈某某在收货后向某乐百货中心网店客服询问“老板,收到包裹了,担心是假的,麻烦给下商品的进货证明和对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某乐百货中心回复“赫熙可以德国官网直接验证哦”“代购没有您说的检疫证明,官方店也不会有”。
有过大量消费者维权经验的陈某某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不通过法律途径,卖家是不会承认错误赔偿损失的。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某乐百货中心向陈某某退还货款2,000元;2.要求某乐百货中心依法赔偿20,000元。
某乐百货中心辩称:陈某某、某乐百货中心之间是代购关系,并非买卖关系。某乐百货中心的商品详情页载明,凡在本店拍下购买商品即视为双方达成相关商品的委托购买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系委托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某乐百货中心作为受托人不承担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适用十倍赔偿的主体仅为消费者,陈某某明显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经查询裁判文书网,陈某某有案件百余起,与涉案商品相似的案件几十起,可见陈某某不属于正常消费者,其并非为了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使用涉诉食品,而是通过诉讼牟利。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某乐百货中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某乐百货中心淘宝店对于涉案商品描述称“厂名:HECH,厂址:德国,厂家联系方式:0049,配料表:见详情,储藏方法:常温保存,保质期:720,食品添加剂:无,品牌:HECH,系列:抗糖,产地:德国,适用性别:男女通用,口味:一盒装两盒装,颜色分类:黑色,保质期:24个月,生产企业:HEHC,产品剂型:口服液,规格(粒/袋/ml/g):12支/盒,计价单位:盒,用法:见详情,适用人群:成人,食用提示:见详情,效期说明:见详情”。
网店对“德国赫熙抗糖口服液HECH抗衰第6代细胞级AG口服液”“宝贝详情”页面底部有某乐百货中心设定的《海外代购购前须知》,内容为“购买宝贝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凡在此页面拍下的商品视为同意本店与您达成就相关物品的委托代为购买合同。
网店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将竭尽全力为您在境外购买相应物品。您购买的境外商品适用的健康、安全、卫生、标示等项目均为原厂地标准,可能与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不同,并可能没有中文标识。对于收取的价款,双方一致同意是委托购买合同项下的商品原本价格与受托方提供劳务所收取的委托费用总计。因购买行为发生在境外,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一致约定同意本委托购买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将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约定仲裁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乐百货中心为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提供了德国赫熙代理商授权函、中欧百事福有限公司经销商授权书、运单详情等。经质证,陈某某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
法院判决认为: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本案中,某乐百货中心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商品所在地在北京,快递也是在北京发货,亦无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因此某乐百货中心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
同时,某乐百货中心虽然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设定《海外代购购前须知》,但该通知系某乐百货中心单方意思表示,陈某某并未认可,故对陈某某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定陈某某、某乐百货中心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陈某某是否是消费者。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本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视为生活消费。本案中,陈某某系涉案买卖合同的购买方,某乐百货中心未举证证明陈某某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将商品再次转手或为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目前在食药品安全领域,并未将明知食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者的消费者权利主体资格予以排除,故某乐百货中心主张陈某某不属于消费者,理由不成立。
某乐百货中心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某乐百货中心违反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某乐百货中心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2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某乐百货中心退还陈某某2000元,并赔偿200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店销售进口商品不规范标准商品信息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同时,也是职业打假人对网店销售食品开展的维权活动。看起来网店卖家挺冤的,仅仅是因为进口食品标签不规范就要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现在一些人通过网上在海外购买商品或者代购,在国内网店销售,往往是只看到价格差从中有利可图,忽视了商品进货渠道不明确,或者不注意海外购买商品国内转售的质量安全问题,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证明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案例再次说明,食品安全问题,职业打假行为法院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