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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罪名可能最终有变,2大疑点待解?

(2021-08-15 11:16:45)
标签:

阿里女员工

强制猥亵罪

阿里巴巴

华联超市

分类: 法律

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立案警方已排除女方疑点行为?

阿里女员工周某被侵害案有新进展,警方通报王某文和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现有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强奸。警方通报的情况与网上阿里女员工爆料的侵害事实略有不同,引起一些网友的猜测。这是正常现象,强制猥亵和强奸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事情,网络公开爆料是迫不得已,不可能全面详细的描述每一个细节,平台也不会允许发布十分详细的猥亵或强奸犯罪细节描述。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在陈述案件事实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夸大伤害程度都是正常现象,人之常情。

 “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罪名可能最终有变,2大疑点待解?


 

民众网民对周某同意为王某文办房卡不理解。同时,对第二天早上周某给张某打电话告知房间号,开门让张某进房间,两人相处一个半小时时间,张某离开时带走女方内裤不理解。这实际上可能都是严重醉酒人的正常表现之一,但,也构成网民对女方周某存在过错的怀疑。这两大疑点可能会成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点。人身伤害犯罪案件中,不应过分地苛求受害者的行为。

必须说明的是,网民都想到的疑点,警察也能想到,警方通报不可能披露全部案件事实证据细节,既然警方综合各方面事实证据,排除涉案人员辩解和疑点,综合定性为涉嫌犯罪案件,说明警方手中的证据材料比我们想到的要多。

 “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罪名可能最终有变,2大疑点待解?


 

很多犯罪案件立案的罪名和最终起诉到法院的罪名是不同的,立案阶段只是初步罪名,最终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何种罪名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警方是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的,但,最终侦查取证结果不一定就是这个罪名。现有的事实证据无法证实强奸,一些证据还要继续调查获取。

笔者认为,王某文购买安全套,张某带着安全套,都充分说明二人有乘机与周某发生关系的意图,而且实施了相关的行为,亲吻,抚摸等一系列不穿衣服的身体贴身接触,这些都是发生性关系的一些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发生关系,但,带着安全套有强奸的意图,实施了部分行为,属于强奸未遂或者强奸中止,强制猥亵罪比强奸罪的证据要求要低很多。“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罪名可能最终有变,2大疑点待解?


阿里女员工周某同事领导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发生在周某住宿酒店,第二次持周某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房卡后,进入房间20分钟,对周某实施猥亵。这里和亚朵酒店公开的信息一致。当时酒店前台征求周某意见为王某文办理房卡。当时的时间是727日,晚上1116分,23分王某文进入房间对周某进行了猥亵, 33分网上订购了避孕套,43分离开房间。20分钟没有发生关系,个人分析2大原因:一是周某表示强烈的反对;二是王某文购买的安全套迟迟没有送达,周某一直反对发生关系情况下,耽误时间久了,周某报警,呼救都会让王某人下不来台,所以只好离去。

一些网民不理解,为什么周某的身份证在同事王某人手中,前台征求她意见,她同意了王某文办理房卡的请求。727日,晚上2255分,醉酒的周某回到酒店,王某文第一次离开。当是周某应当是醉酒比较严重,躺在床上昏睡状态,意识模糊,对同事王某文疏于防范。所以在前台打电话征求她意见时,同意了王某文办房卡的做法。一个酒醉比较严重的人,躺在床上,起来就感觉天旋地转晕的要倒下,朋友和家人,同事等来探视,开门都起不来是正常的。但是躺在床上偶尔接个电话,含糊不清地表示友人可以拿着房卡进来探望,这个是酒醉人的正常表现之一。“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罪名可能最终有变,2大疑点待解?


这一点不应当理解为,受害人周某同意王某文进房间,就是默许同意与王某文发生性关系。王某文是网络购买的避孕套没有送到,没有发生性关系。说明王某文有发生关系的意图,只是由于周某反对和避孕套没送到没有得逞。没穿衣服,一个大男人趴在女人身上亲,摸,摩擦将近二十分钟。当然,无论是女方的爆料文章,还是警方的通报,不可能十分详细的描述每一个细节。总的说来,女方酒醉昏睡,意识模糊无力反抗王某文长时间的猥亵行为,但,意识清醒时表示不同意还是可以的。

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来看,王某文猥亵过程中购买安全套,张某从家里带着安全套去的,也就是说主观上有与醉酒状态下的受害者周某发生性关系的企图,王某文在房间里对受害者周某猥亵近20分钟,处于什么原因没有发生性关系,现在还是个迷,或者是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发生了关系。也许实际上发生了关系,或者生理上原因造成没有发生关系。“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罪名可能最终有变,2大疑点待解?


张某第二天早上759分敲门进入酒店房间,935分离开。1个半小时对周某实施猥亵?这个不太可能。但是,张某走的时候带走了周某内裤,这个内裤现在是否还存在?如存在上边有没有双方的体液?现有的情况看,周某及时报警,但酒店打扫了房间,没有办法从房间床单,被子等物品上找到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残留物。

一个男人对女人猥亵1个多小时,没发生关系这有点不好理解。但是,现有事实证据,包括周某医院检查身体,无法证实当时与人发生关系。这里也有个疑问,周某去医院之前,是否在酒店洗过澡?如果周某退房前洗过澡,医院检查也未必能查出什么来。张某带走周某内裤是个人癖好?或者是上边有其体液毁灭证据?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阿里女员工被侵案”强制猥亵罪罪名可能最终有变,2大疑点待解?


周某在728日报警时并没有对张某报警,在84日才对张某报警,而且未提及酒店猥亵一事,张某酒店二次猥亵时,周某时就最后,经历了7-8个小时后,肯定比凌晨时要清醒得多,周某公开爆料里也未提及张某二次猥亵的事,这个需要更多的案件事实证据来解释。张某在饭店吃饭时,趁着周某酒醉吐酒时就对周某进行第一次猥亵。第二次,问清楚周某酒店房间号,带着安全套进入,长时间猥亵,离开时还带走了女方内裤。

早上714分,周某主动打电话给张某告诉酒店房间号,开门让张某进入。周某醉酒后,早上醒了,感觉有点清醒,打电话给张某,可能是谈工作上的事情。醉酒的人,晚上11点才结束,不经过12个小时,醉酒状况不会消除的。张某第一次对周某进行猥亵情况下,周某仍然打电话给张某,这里确实有点让人不解。更多细节,警察肯定没有披露。刑事案件侦查过程属于国家秘密。不可能披露全部信息。

个人推断,1个多小时,双方可能还有谈工作,或者聊天的过程。否则,强制猥亵一个多小时,女方没有报警,向酒店求助,这有点匪夷所思。当然不排除,虽然周某开了门,让张某进了房间, 但醉酒仍然头晕,又躺床上半睡状态,在和张某对话中睡着了,张某趁机猥亵,周某一直抵制,反对,张某在周某的内裤上留下了记号,离开时带走了内裤。否则,就现有的情节,民众无法理解。

一些人对周某同意前台给王某文办房卡不理解,这有点太异想天开了。喝酒的人都清楚,只要是酒醉比较严重,还有点意识,只想躺下,如果朋友过来看,多数是无法站起来开门的,王某文以同事为借口,说朋友喝醉了,上去看看怕出意外,人之常情,酒店前台征求周某意见,周某迷迷糊糊,躺在床上不想动,考虑到同事,让王某文自己上来,就同意为其办房卡。这个容易解释得通。

至于酒桌上是否强制灌酒的问题,这个还真不是几个服务员能证明的。表面上,看不到领导强迫下属喝酒的行为,但是领导在场的酒局,领导递个眼色,下属就要把酒喝了,这个外人可能是看不到的。还有是否强制出差的问题,这个还真无法从公司内部文件管理系统中找到书面证据,正如周某描述的,出差去,王某文就多次发私信告诉她出差的事,作为下属的,怎么好拒绝。上下级之间的强迫不需要夸张的表现,就类似于那种“软暴力”,让下属自己的觉得,上级提出来要做什么,下属一般情况下怎么能拒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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