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于正就抄袭道歉皆大欢喜、被呼吁抵制法外惩戒要求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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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就抄袭事件向庄羽道歉可以有。但,超出法律义务之外的呼吁抵制封杀倒是显得作家不够厚道了?实际上十几年前郭敬明已经履行了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庄羽于2006年6月16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敬明“拒不道歉”一事。此后,一中院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公告,公告费14000元由郭敬明支付。郭敬明因抄袭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0万损失和1万精神损失费。这是全部法律责任,由于郭敬明不主动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还承担了执行费用。
迫于舆论压力,继郭敬明道歉后,于正发文向琼瑶道歉:“侵权《梅花烙》是我的错
希望您健康长寿
其实,民众和琼瑶、庄羽等作家期待的不是于正、郭敬明被法院强制执行刊登公开道歉公告后,在舆论压力下的再次主动道歉,法律上的2次道歉。这样一来法律很尬尴。大家希望一开始于正和郭敬明能主动承认错误,公开道歉承担赔偿法律责任,不用走法院判决执行程序。但是,话说到这里有些天真了,如果人人都遵纪守法,司法和执法都成多余的了。
郭敬明道歉声明中有个提议,将《梦里花落知道多少》出版后版税和线上线下的收益全部赔给庄羽。而庄羽则回应称用这个钱成立一个反剽窃基金。这两个人一唱一和的倒是很和谐。但是,这么做却存在严重的继续侵权风险。当年,法院判决《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了庄羽的《圈里圈外》的著作权,判决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损失及1万元精神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是什么意思?就是不能再出版发行《梦里花落知道多少》了。除非原作者庄羽同意改编,郭敬明支付版权费,并在《梦里花落知道多少》首页或开篇显著位置著名改编自庄羽《圈里圈外》同名小说。否则,未经同意并注明授权出处,就说《梦里花落知道多少》出版后版税,收益都归庄羽,这是公然无视法律生效判决,继续侵权行为。
之所以出现百余位作家编剧影视从业者呼吁抵制封杀于正、郭敬明。可能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对法律不熟悉,以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强制执行不算履行判决义务;一个杀人犯,认不认罪,只要证据确凿都会被判处死刑。被执行死刑后,受害者正义就得到伸张,不能因为杀人犯不认罪,受害者就一直认为没有得到正义。
二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过少不满。小说被擅自改编成影视作品后,发行量巨大时收益非常
可观。而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却非常少。其实,这不奇怪,一是当时的侵权行为赔偿数额法律规定就不多。其次,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有一个二次创作过程,就是正常授权情况下,原著作者获取的收益也没有影视剧作人收益多,而且悬殊。这个需要这个行业来调整。这些年《著作权法》多次修改,赔偿数额不断提高。侵权赔偿数额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整体不同侵权人的偿付能力,判决的可执行性等因素。比如影视作品侵权著作权时,获取的收益巨大,而盗版图书侵权时,获取的收益不那么多。
第三个原因,近期“劣迹艺人”禁止出镜的规定被误解了。“劣迹艺人”的法律定义不明确,作家编剧把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行为也认定为“劣迹”,这样的打击面太广,不符合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承担相适应原则。一般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作为“劣迹艺人”衡量标准是比较恰当的。
于正、郭敬明被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书义务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这样一来,不久前作家编剧等影视从业者联合呼吁抵制郭敬明,于正的行为就是超出法律责任之外的额外要求,一个人违法到哪里承担责任到哪里。得理不饶人,超出法律之外的要求过分了!对于此次于正,郭敬明的道歉,作为个人行为可以有。但作为法律责任我们不赞成。这样做无异于二次承担法律责任。于正、郭敬明在舆论压力的二次道歉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这不应当成为今后效仿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