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不诚信”杂念
(2018-10-23 1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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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平台律师协会金杜 |
诚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不诚信”杂念
为识别少数不诚信行为者,将全体民众推出站队犹如大海捞针、劳民伤财,不如直接公布少数不诚信者信息一目了然。
近日,律师协会推出了律师诚信建设平台APP,要求所有律师必须注册使用,填报若干信息。事后有人在微信公众号发文提出了若干质疑,顿时引发业内不少律师围观,质疑之声此起彼伏。大家主要疑问在于,平台建设企业北京公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创办的,而诚信平台APP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的选聘程序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由多个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后产生?有一个律师事务所创办的互联网企业收集全体律师执业数据信息等是否公平公正?
此次很多律师还关注的一个话题是,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行业协会指定、强制会员使用某企业软件产品和服务是否涉嫌行政垄断。律师协会是《律师法》授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的行业组织,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律师协会的。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干预管理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行为。《反垄断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当然,律师协会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还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投标。
虽然,律协对此发布了一个情况说明,但仍未对诚信平台APP开发企业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关系作出可信解释,更没有解释律协采购软件技术服务是否经过多家互联网软件开发企业公开招投标竞争选拔过程。很多律师认为,现有的司法行政登记注册系统,律协会员管理系统已经采集了律师会员的相关信息,这个诚信平台APP是否有存在必要和浪费财力资源的问题?
建设一个法治文明,诚实守信的社会既是国家发展战略,也是全体民众的美好愿望。但是,诚信社会建设不是靠某个行业,或者全体民众公开个人全部信息做个透明人来实现的。什么是不诚信?一个人不诚信最终的判断还是靠司法和执法裁判。生活中,两个人约好某个时间一块去某个地方,但是,最终其中一个没有遵守约定出现在越好地点。这个时候守约者就说,那个人他不讲信用。但是,这也仅仅限于两个人之间的相互评价。类似这样的时间生活中很常见。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甲向乙出售一个苹果,售价1元。但是,约定时间到了,甲没有向乙提供苹果。这时甲就违反了合同约定,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裁判,最终法院就会裁判甲违约,是不诚信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社会民众来说,多数人是诚信守法的,少数人不太诚信守法。但诚信和不诚信不是绝对的,一个人现在诚信不等于将来诚信,一个人现在不诚信不等于将来不会改正。社会公共管理机构为帮助民众较快的识别那些有不诚信记录少数人,把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所有人的信息公开,其中包括少数人违法不诚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信息。这样做出发点是好的,但效率和公正性受到拷问。
有这样一个问题大家应当考虑,那就是在茫茫人海中识别几个不诚信的人、和纯粹的几个受法律惩罚不诚信的人聚集在一起识别,那个更快?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把那些因违法不诚信被法律制裁的人的信息集中公开披露,更容易让民众识别。很显然,公共管理机构将本行业所有者信息集中统一公开披露,并不能帮助相对消费者快速识别行业从业者中不诚信守法经营者。正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披露,并不能快速识别某个企业不诚信守法经营一样。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开披露,是向社会公开市场竞争者的合法主体资格身份。这种信息披露不是对经营者具体活动的合法性担保。
律师协会搞诚信平台App平台并不能让消费者快速识别那个律师有不诚信记录。反而让法律服务需求者花费更多时间去检索。如果仅仅让民众识别假冒律师,现有的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平台足可以满足这种真假律师的验证。额外搞APP收集律师信息只能是得不偿失。当然把那些不诚信执业,收到法律制裁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集中公布出来就已经是律师行业的诚信警示录了,这个司法行政机关也一直在披露公布。
信息披露仅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并非是对主体经营活动合法性的担保。从律师行业协会诚信APP平台建设可以折射出整个社会其他行业诚信建设问题,是公开披露少数违法经过法律制裁者的信息,还是公开披露全体人员信息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