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消费者状告联通公司侵犯小灵通用户权益、终止服务、垄断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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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经济 |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地址:
授权代理人:董正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汪世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10010
垄断侵权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单方宣布终止小灵通业务和小灵通转网升级办法垄断经营行为;
2、要求变更被告小灵通转网升级2G、3G资费套餐垄断规定,为原告272个小灵通号码以每月70元套餐(不限时语音通话、300条短信)等平行升级2G、3G资费套餐;
3、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拥有的272个小灵通号码2012年1月-2014年12月缴纳的套餐话费共计685440元、并赔偿损失685440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自2008年开始购买小灵通号码,由于小灵通低能耗、低辐射、低资费,70月包月不限时拨打语言电话和300条短信。原告于2008年8月至2010年期间,通过收购及去邮币卡市场直接购买等方式,拥有了的272个联通公司的小灵通号码,期间曾将部分号码出借给在京打工的老乡亲戚朋友使用。当然,大部分号码是被原告收藏,经常轮换使用的也就4-5个号码。原告对电话号码有特殊的收藏定期轮换使用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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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日,被告通过网站、营业厅等发出《关于终止小灵通服务的业务公告》,称由于小灵通设备供应和技术支持等原因,小灵通的通信服务质量难以继续保证。2014年12月31日24点终止小灵通服务,提出小灵通转网升级2G业务“4大特权”(具体内容见被告告示复印件)。所谓的小灵通转网升级2G业务“4大特权”:(一)
办3G
原小灵通资费套餐70元包月不限时拨打语音电话,赠送300条短信。原告认为,所谓的小灵通升级“四大特权”均无法与以前的小灵通资费套餐等同,而且被告事先未征求原告和广大小灵通用户意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行为。
《反垄断法》
众所周知,被告在北京地区固话、小灵通业务占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原告拥有的小灵通资费套餐是每月70元不限时拨打语音电话,同时赠送300条短信。而被告公示的小灵通用户升级2G、3G业务资费套餐同等价位均为限时语音电话套餐,无法保留原小灵通电话号码。很明显,按照被告的小灵通用户升级2G、3G业务资费套餐,原告增加的通信资费成本,降低了服务质量。被告其未经过与小灵通用户充分协商单方宣布终止小灵通业务、和小灵通用户升级2G、3G资费套餐办法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款规定,属于垄断经营行为。
同时,被告在北京地区独家经营小灵通业务过程中,还存在滥用市场化支配地位拆除小灵通基站迫使小灵通用户高价购买2G、3G通信服务经营行为,这也是服务质量欺诈行为。进入2011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悄悄的在城区、远郊区县大规模的拆除一些小灵通基站,造成2012年开始小灵通用户通话质量严重障碍,很多区域无法使用,接通地区经常掉线出现杂音。根据工信部统计数据,伴随联通公司(南方是电信公司)拆除小灵通基站,小灵通用户由2009年最多时7000多万户,2011年10月底,小灵通用户尚有1950.9万户。2012年5月跌至1499万户。大量小灵通用户不得不弃用小灵通通信服务,购买高价的2G、3G通信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为加速小灵通业务频段清频退网,2011年大量拆除小灵通基站,未充分告知小灵通用户,事后仍然每个月收取用户资费套餐,无法保证用户通话质量,属于欺诈经营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272个小灵通号码2012年1月—2014年12月期间已缴纳话费的损失返还和赔偿损失。
原告就2012年以来的信号差无法使用等侵权赔偿问题,向联通公司多次投诉并协商,甚至向工信部申诉。联通公司承诺退还2012年以来原告拥有的272个小灵通号码所缴纳的全部资费,但要核算清楚。距离12月31日联通公司终止小灵通服务期限将至。被告始终以退还2012年以来全部号码所缴纳费用需要核算清楚为由,始终没有兑现承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北京地区固话、小灵通业务占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其未经过与小灵通用户充分协商单方宣布终止小灵通业务和小灵通用户升级2G、3G业务资费套餐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逼迫用户高价购买2G、3G业务的垄断经营行为。
被告在小灵通业务逐渐退出市场、确保小灵通用户权益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小灵通用户知情权、公平交易权。2011悄悄拆除大量小灵通发射基站逼迫小灵通用户高价升级被告公司2G、3G业务,造成原告支付70元资费套餐、却享受不到约定的不限时语音通话、300条短信。2012年1月开始原告拥有的272个小灵通号码都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一直缴纳每月70元资费套餐至今。因拆除小灵通基站造成小灵通通信无法正常使用,迫使用户高价购买被告公司的2G、3G通信服务也是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垄断经营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原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