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火车票退票费上涨价格违法和反垄断执法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现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提出如下请求建议:
1、对铁路总公司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调涨到5%-20%进行价格执法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2、责令铁路总公司停止退票手续费调涨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处罚;
3、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
事实及理由: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12306网站发布消息称:自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铁路部门将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1、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定价程序违法,
铁路总公司火车票退票分阶段收取5%、10%、20%退票手续费规定违法。铁路企业是自然垄断性企业,其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政府定价范围。同时,铁路运输活动具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性。依据《价格法》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性、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程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但是,火车票票价和杂费、退票费等一直没有进行听证。
笔者认为,铁路总公司作为企业无权制定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铁路客票价格和运杂费价格依法属于政府定价。铁道部政企分开改革后铁路总公司就变成了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现有铁路法律法规没有修改、价格法也没有修改,铁路运输价格本质上还应当是政府定价范畴。铁路总公司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火车票价格或者运杂费价格就是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自然垄断性企业,火车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依据《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性、公益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组织听证程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关于政府听证制度的建立晚于《铁路法》,所以铁路运输企业的票价制定过程沿用了传统的铁路主管部门单方定价机制,而广大旅客(消费者)定价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四十三条、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5、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补剪补签只核收手续费,但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收补剪补签费。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2、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4. 站台票售出不退。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以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 2元/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火车票定价违反科学公平原则,铁路企业收取退票手续费获取“双重暴利”;
众所周知,由于铁路资源紧张,无法满足13亿中国人的出行需求,火车拥挤超员问题突出。但铁路运输企业并没有严格区分旅客座位票和站票,站票和座位票一样价格!很多旅客几千里地长途跋涉、站立一路完成旅行!座位票和站票一样价格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持站票旅客和座位票旅客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遭遇。这是一种歧视和不公!有损消费者尊严和公平正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原则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原则。
既然火车上拥挤不堪,那么对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按时乘上当日当次列车的乘客来说,其违约行为并不会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损失。因为旅客持有本身就是站票,就算是卧铺或者座位票,本趟列车不但不会因为持票旅客的缺席而损失,反而因为车上旅客的补票而收取高额的“补票手续费”。也就是说持座位票和卧铺票旅客缺席越多,列车由此获取的补票手续费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此,部分旅客的退票,不但不会造成列车的损失,反而帮助列车获取了超额的不补票手续费。这就是列车获取的“超额垄断利润或暴利”!退票手续费使铁路运输企业获取了第二次“超额垄断利润或暴利”!退票手续费和补票手续费的存在不但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暴利,还助长了腐败,一些列车和火车站联合起来故意将卧铺车票、座位票闲置,为列车上向乘客补票收取高额补票手续费创造机会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所述: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目前仍然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现有的5%的退票手续费是原铁道部制定的,它是政府定价行为。铁路总公司无权更改政府定价行为。铁路总公司发布公告,自9月1日起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涨至最高火车票面价格20%,违反《铁路法》和《价格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铁路总公司违法制定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明显偏高,结合退票后同一张火车票再次出售,或补票出售的补票手续费构成垄断高价暴利,新的退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垄断和价格违法双重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铁路公共服务企业依法经营,反垄断维护公平交易竞争行为,现依法请求发改委对铁路总公司退票手续费涨价行为开展反垄断和价格执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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