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规定智能手机保修期为2年
(2013-04-02 0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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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规定智能手机保修期为2年
修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因《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与智能手机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护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1、修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智能手机售后保修期规定为2年,与微型计算机商品保修期一致;
2、《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合并立法,统一售后保修期间为2年;
事实及理由:
智能手机应当与微型计算机保修期一样2年
最近由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苹果智能手机、电脑等产品售后服务缩水、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笔者注意到,就智能手机而言,苹果是以主板屏幕天线等整体更换替代部分零部件维修,唯独保留旧后壳不换新,对外混淆视听称部件维修保用30日以上合法。但实际上是除后壳外,主板屏幕天线等全部更换,实际上属于换新不是维修。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1条规定,手机售后维修更换新机应当重新计算保修期限。苹果更换新机保留后壳就是混淆法律概念,钻法律空子。其对外以苹果手机整体设计特殊,小故障无法维修,所以全部换新的说辞纯属狡辩。
笔者认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0条规定的售后修理,应当是限于对原有手机小故障的处理,而不是更换手机主板等关键部件的整体更换。整体更换就必须对新换的重要部件重新计算保修期,而不是按照轻微小故障的技术修复处理。这也暴露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严重滞后和缺陷,不适应智能手机科技发展实际需要。
众所周知,智能手机和传统的手机有质的区别。传统的手机主要是语音和短信功能,而智能手机则具有计算机功能,上网、视频、通话、短信等。智能手机的一般定义是:像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游戏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接入的这样一类手机的总称。
智能手机具有五大特点:1、具备无线接入互联网的能力;2、具有掌上电脑PDA的功能;3、具有开放性的操作系统,拥有独立的核心处理器(CPU)和内存,可以安装更多的应用程序,使智能手机的功能可以得到无限扩展。4、人性化,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扩展机器功能;5、功能强大,扩展性能强,第三方软件支持多。智能手机将互联网由传统计算机桌面系统向移动互联网发展。一些智能手机厂商已经开始生产销售具有手机功能和平板电脑功能的二合一产品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混合产品越来越多。事实上,智能手机就是比传统计算机更加科技化的产品。
既然智能手机是掌上电脑演变而来,那么它也应当享有微型计算机商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保修2年,主要部件指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电源适配器等。现在很多智能手机的市场售价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比笔记本电脑和台式计算机售价高,而且功能强大,更新换代时间很快。如果保修时间短,智能手机质量不高,淘汰过快,造成废旧手机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或者一些不法手机作坊将旧的手机翻新后欺诈消费者,重新销售获利。
华硕(ASUS)
各个手机厂商为了追逐利润,每年都推出手机更新换代产品,不外乎硬件和软件升级,由此导致智能手机淘汰率过快,造成财产和资源浪费,还导致一些消费者随意抛弃淘汰的旧手机造成环境污染。为了节约资源,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适当控制智能手机的淘汰周期,这就需要提高智能手机的售后保护期限,延长消费者更换手机的时间。同时,对智能手机保修期限延长还能迫使企业提高其产品质量,延长手机使用期限,从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目的。
手机的原材料中的砷、镉、铅以及其他多种持久降和生物累积性的有毒物质等。“电子科技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美国德州大学材料学院讲师何洁表示,电子垃圾含有大量铅、汞、镉等有毒重金属,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还会长期存留于环境当中,造成持久性污染。
根据《中国青年报》和《新世纪周刊》等媒体2007年报道中引用国家环保部的数据,从2003年起,我国每年将报废电视机500万台,电冰箱400万台,洗衣机500万台,电脑500万台,手机上千万部。“电子垃圾”的日产生量约为3000吨。据2010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报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电子垃圾生产国,每年生产超过230万吨电子垃圾,仅次于美国的300万吨;到2020年,我国的废旧电脑将比2007年翻一番到两番,废弃手机将增长7倍。电子废弃物在回收及综合利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着污染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制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制定)是10多年前制定的,已经不适应计算机技术和移动电话技术发展需要,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竞争日趋激烈,相互融合或替代被替代正大势所趋。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利于微型计算和智能手机的科技创新、产品质量提高,也不利于产品质量提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保护环境。
计算机和智能手机的淘汰太快,将加速电子垃圾对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提高计算机和智能手机质量标准,延缓淘汰周期,减缓电子垃圾产生数量、保护环境。智能手机和微型计算机商品质量统一立法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建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当合并立法,统一《微型计算机智能手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智能手机和微型计算机售后维修期间统一为2年期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笔者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考虑笔者请求建议为盼!日前,笔者已经三部发出建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