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建议《民诉法》规定公民有权公益诉讼立案问责制

(2011-11-01 14:20:05)
标签:

民诉法修改

公益诉讼

立案难

检察院

法律监督

杂谈

分类: 法律

建议《民诉法》规定公民有权公益诉讼立案问责制

 

20111030日下午,笔者向人大提交《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1、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2、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侵权案件,消费者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等最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法官诉讼维权;3、公民和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和权益;4、保障公民诉权,对法院滥用权力不受里案件材料不做裁定启动控告问责程序;5、对一二审、再审案件审理期限做出明确界定,设立问责程序,防范治理法院超期限审理案件以权谋私和司法腐败;6、执行受理、执行、执行异议、款物发放分离,防范执行腐败和不公。

一、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人们检察院根据民事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监督。

理由

简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般民众不了解检察院如何进行监督,检察院有选择的进行监督或者根据当事人亲疏来监督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平正义。只有让民众了解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启动程序和方式,才是一个完整可落实的法律监督程序。否则,脱离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就成了空中楼阁。

三、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纠纷案件,消费者或者受害人可以选择最有利于维护权益的法院所在地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货物收发地等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理由: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纠纷不断爆发,消费者和受害者维权陷入困境,互联网异地交易、跨区交易,消费者维权很不方便,也增加维权成本。由于传统的被告住所地管辖对消费者互联网维权非常不利,纵容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事件不断发生,民众由此对法律不信任,对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丧失信心。为此,应当规定,电子商务纠纷消费者有权选择最有利于己的方式进行维权,减少维权成本,增加违法成本,树立社会诚信。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受害者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

实践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不足以代表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行为。比如环境污染事件,多数是和地方政府部门纵容企业造成的,让当地的或者半官方的环保组织进行诉讼是自欺欺人。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障碍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环保机关和下属环保组织如果不起诉,那么受害者权益难以保障,公共利益无法维护,法治秩序被破坏。垄断经营行为多半是国有垄断性行业企业造成的,损坏消费者权益。消协是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管理的组织,消协在面对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和外资企业损坏消费者权益事件中,收到工商和政府部门利益干扰,很难进行诉讼为消费者维权。由此,公益诉讼就成了摆设。为了保护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等,应当规定:环境侵权事件和垄断经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事实发生后,受害者和利益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二十三、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理由:

对个人罚款数额太高容易纵容法官滥用权利、滋生腐败。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人民法院不得以调解唯有拖延不立案。是否调解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30日内调解不下的,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理由:

实践中,一些法院故意以调解为由拖延不立案,引起民众不满。

二十七、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立案人员故意不接诉讼材料或者不受理案件也不做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向检察院进行控告,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立案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立案抗诉;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控告法院立案人员不接诉讼材料和不受理案件也不做出裁定的情况。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反映法院立案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应当启动问责程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理由:

实践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不接诉讼材料和不受理案件不做裁定情况很多,到时当事人不能上诉,告状无门,引起上访事件不断。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为此要保障公民诉权,必须有严格的法官责任监督制约程序和救济程序。否则,一切权利都是纸上谈兵望梅止渴。

四十二、   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理由:

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延长审理期限规定,但都没有明确时间节点,这成了法官滥用权利的油头,损坏司法公正和法律信誉。必须对期限有严格限制才好。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法院在规定的审理期限不按时结案的,当事人有权利向检察院和人大提出申诉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查证属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经批准后延长的审理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在规定的审理期限不按时结案的,当事人有权利向检察院和人大提出申诉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查证属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理由:

超期限审理案件已经成为司法腐败毒瘤,民众为此深恶痛绝。必须对延长审理期限有明确时间节点。否则, 司法腐败和不公,导致公众对法律不信任。

在执行环节增加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实行执行受理、执行、款物发还和执行异议审理分离,执行人员不参与执行案件受理、执行异议审理、执行款物发还等工作。

理由:

现有的执行环节,执行员包揽所有工作,消极执行或者执行腐败问题突出,当事人权益难以保障,损坏法院公正廉洁形象。因此,执行程序应当严格分离形式职权。www.fazh.cn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