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终裁火车票实名制无法律依据公开是企业民事行为
(2011-01-30 10:41:44)
标签:
国务院裁决行政复议火车票实名制铁道部杂谈 |
国务院终裁火车票实名制无法律依据公开是企业民事行为
2011年1月29日下午,笔者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函,是关于火车票实名制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终裁书。该裁决书将铁道部不能公开火车票实名制的理由解释为:“试点实名制售票是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附加条件的行为,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实施的民事活动,被申请人(铁道部)没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试点实名制售票的法律依据等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试点实名制售票的法律依据不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内容。符合《征服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2010年1月10日下午,笔者向铁道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请求公开“推行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2010年1月27日下午3点20左右,铁道部办公厅工作人员周姓男子电话答复称,你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火车票实名制法律依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铁道部收到了,现在做如下电话口头答复:1、火车票实名制的有关信息铁道部已经通过有关媒体和网站作了说明,你可以查询有关媒体报道;2、要求公开火车票实名制法律依据不属于铁道部信息公开范围。如果你对这个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经提出异议!2010年1月28日,笔者对铁道部信息公开口头答复“火车票实名制法律依据不属于铁道部信息公开范围”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5月10日收到铁道部行政复议决定书;2010年5月中旬,笔者对铁道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终裁申请。)
但是,国务院裁决书中明确,铁道部没有制定火车票实名制规章,国家也没有法律法规支持。这就达到了笔者申请公开火车票实名制的目的。而铁道部信息公开答复和复议决定书始终不愿意正面承认火车票实名制没有法律依据。在此裁决书中,铁道部把火车票实名制归结为企业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如果不合法,民众就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或侵权诉讼。在铁道部政企不分情况下,把火车票实名制法律责任完全归结为民事行为显得很牵强附会,暴露出裁决书两难的处境。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首例信息公开的裁判案例。其他到法院诉讼的很少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