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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摩托罗拉垄断经营案法院出雷人判决裁定书

(2011-01-11 10:05:09)
标签:

摩托罗拉

待机时间

零配件垄断

判决裁定

案由

it

起诉摩托罗拉垄断经营案法院出雷人判决裁定书

法院“判决裁定”很雷人、乱用法律是非颠倒

2011110日笔者看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0)“滨功”民初字第639民事判决书,然而该判决书第6页却以“裁定”的内容文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中没有“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法律文字,第135条也没有判决“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期是10天的,第147条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滨海新区法院以“判决书”开头、开天辟地的以“裁定书”结尾,是滥用职权乱用法律的表现。

同时,该“判决裁定”书,以《民事诉讼法》第64条、108条作为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张冠李戴”枉法裁判行为。笔者起诉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和售后服务、零配件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垄断经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诉讼主体、具体的事实理由、摩托罗拉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诉讼管辖范围。法官就算是认为笔者据不充分,也只能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不存在不能受理的情况。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自相矛盾,滥用法律条文。

     一审“判决裁定”不公、认定案由错误、没有全部审理笔者诉讼请求

   笔者起诉摩托罗拉A3300c经营中存在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和零配件售后服务垄断经营等行为,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主牵涉产品质量侵权、零配件垄断经营为附的竟合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但是一审法官却滥用职权,坚持笔者只能选择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或者产品质量侵权案由进行诉讼,对笔者诉权进行剥夺和限制。《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禁止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能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对同一个当事人进行两个以上关联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由于一审法官连基本的案由都没有搞清楚,还对上诉人诉权进行剥夺限制,因而违背法律规定,替被上诉人开脱做出错误判决。

一审“判决裁定”仅仅是对买卖合同的质量担保责任的一小部分作了审理,对质量担保责任重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合同没有审理,对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虚假宣传实施没有查清,对质量担保售后服务合同显失公平条款没有审查,没有审理笔者请求对被上诉人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用户手册、三包凭证等显示公平条款修改做出审查评判。

一审法官替摩托罗拉与上笔者法庭辩论

一审法官在一审程序中不断的恶意刁难笔者提出的观点意见。承办法官采取不断打断笔者说话,然后逼问法律条文依据的方式,替摩托罗拉与笔者人辩论,整个庭审活动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打官司,成了笔者与承办法官的辩论。放任摩托罗拉代理人在法庭上嘻嘻哈哈。但是承办法官没有向摩托罗拉要求过任何法律依据。

     判决书开头,裁定结尾的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很罕见,估计是这个法官的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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