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汽车家电产品召回草案规定消费者监督索赔权
(2010-07-06 10: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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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汽车缺陷召回消费者索赔损失征求意见it |
建议《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规定消费者监督索赔权
为此笔者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或者消费者对缺陷家电产品进行召回举报或者投诉,对有书面材料的投诉或举报,质检机关应当开展调查执法,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召回的决定,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2、消费者因缺陷家电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或者因缺陷家电产品召回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有权利向家电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损失。
3、质检机构不履行家电缺陷产品召回调查执法职责的,家电缺陷产品投诉举报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对家电缺陷产品调查结论或者召回决定有异议的,购买该家电产品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有权利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境外企业在境内销售家电产品的适用本规定,其产品进口商、代理商为境外家电产品召回的责任人。
6、拒不召回缺陷家电产品的,处以缺陷产品货值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消费者监督索赔权
为此笔者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或者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召回举报或者投诉,对有书面材料的投诉或举报,质检机关应当开展调查执法,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召回的决定,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2、消费者因缺陷汽车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或者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有权利向汽车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损失。
3、质检机构不履行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调查执法职责的,汽车缺陷产品投诉举报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对汽车缺陷产品调查结论或者召回决定有异议的,购买该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有权利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修改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6、拒不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处以缺陷产品货值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