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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流动人口选决权不能缺席

(2010-02-24 09:18:26)
标签:

选举权

流动人口

人大代表

平等

依法治国

杂谈

分类: 时政评论
《选举法》流动人口选决权不能缺席

《选举法》修改搁置流动人口选举权违宪

 修改《选举法》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若干建议

日前,《检察日报》报道,《选举法》将进行第五次修改,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是对于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暂时搁置。笔者认为,长期忽视或者剥夺流动人口选举权违反《宪法》“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大量流动人口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法律上长期歧视、忽略流动人口相关权益是对法律社会秩序本身的践踏和破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数据显示,每年有近2亿5千万左右的流动务工人员加上其他流动创业经商人员流动人口每年至少在3——4亿人口。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问题,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始终是个法律薄弱环节。流动人口中多数人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的。然而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基本没有实现。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不应当出现法律真空,否则立法机关组成人员选举都不能实现法律公平,法治社会建设将成空谈!

选举权是每个公民享有一项的基本政治民主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然而,大量的城市流动人口却没有实际享受到这项宪法赋予基本权利。这其中有民工,也有很多的知识分子和商人。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和谐社会应当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满足和实现。

选举制度宪政制度的基础,也是指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多大程度上享受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人皆知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权力的含义是全体公民在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伴随着公民的流动经常化、普遍化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缺失已经是严重的宪政问题了。

    中国的法治社会进程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实现流动人口权应当在各级人大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选举委员会”,可以按照流动人员地域、职业进行分工登记,然后按照代表选举比例进行人大代表选举。让代表流动人口利益的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己的议案;

    其次,在各级人大建立“社会义务代表制职业代表制,对这部分代表包含流动人口、对他们分类管理。义务代表有议案的提出权,重大议案经事先审查和讨论后决定是否提请人大会议审议表决。职业代表按照法律专职行使人大代表的职权,进行巡视和检查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质询,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民众看法和意见。

    、设立专门机构收集民众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所有民众都可以通过人大这途径提出有关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是法律议案的制度和权益,广开言路收集民意,提高政治民主透明度。为此人大应设立专门的民意或意见议案收集机构,必要时可召集社会命中代表对有关有重大意义的议案经听证形成表决是否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审议表决;

    人民代表大会每5年才选举一次,每年才开一次会,这么长时间,完全有足够的精力和条件组织实施确保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选举法》只有充分的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是一个完美的法律制度流动人口选决权一个不能少!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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