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流动人口选决权不能缺席
(2010-02-24 09:18:26)
标签:
选举权流动人口人大代表平等依法治国杂谈 |
分类: 时政评论 |
《选举法》修改搁置流动人口选举权违宪
日前,《检察日报》报道,《选举法》将进行第五次修改,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是对于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暂时搁置。笔者认为,长期忽视或者剥夺流动人口选举权违反《宪法》“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大量流动人口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法律上长期歧视、忽略流动人口相关权益是对法律社会秩序本身的践踏和破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数据显示,全国每年有近2亿5千万左右的流动务工人员,加上其他流动创业经商人员流动人口每年至少在3——4亿人口。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问题,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始终是个法律薄弱环节。流动人口中多数人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的。然而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基本没有实现。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不应当出现法律真空,否则立法机关组成人员选举都不能实现法律公平,法治社会建设将成空谈!
选举权是每个公民享有一项的基本政治民主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选举制度是宪政制度的基础,也是指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多大程度上享受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人皆知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权力的含义是全体公民在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伴随着公民的流动经常化、普遍化。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缺失已经是严重的宪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