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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规定银行不得收费

(2009-10-29 09:27:36)
标签:

个人贷款

银行收费

尽职调查

格式合同

信用

财经

分类: 经济

     

建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银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审查服务费等

 

银监会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严格规范的金融信贷制度将帮助更多人利用金融杠杆进行创业和学习生活,也将减少银行信贷风险。但是,实践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贷款过程中,往往被银行以各种理由收取了很多手续费、服务费、折扣等,10万的贷款到借款人手中时就成了5万。而借款人要按照贷款合同金额支付全部本金利息。有些借款人由于支付了很多灰色的贷款中间费用,银行信贷人员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因而故意不归还借款。这样既给银行带来信贷风险,也对借款人造成损失和诚信缺失。

既然银行作为贷款人依据国家信贷理利息政策已经可以获取贷款收益,因而银行就没有道理在贷款过程中,以尽职调查、资信调查、贷款审核等名义收取借款人的手续费,就算有这些成本也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成本。所以,银行放贷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银行承担,贷款人不承担借款过程中的各种调查、审查等成本支出。

为此笔者建议:

总则增加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个人借款申请人收取审查费、调查费等服务费,审核贷款过程产生的成本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不应当成为限制公民享有贷款的法律条件,一个人违约或者违反合同,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已经收到法律制裁。没有任何理由进行二次惩罚。有严重的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履行义务行为只能提高其进行社会活动的成本,而不是拒绝与其交易。因此,银行可以提高那些有重大法律制裁或者拒绝履行法律生效法律义务的个人的贷款利息,但无权拒绝交易。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商业银行格式合同应当向本行客户或者社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单方公示修改的格式合同,限制借款人权利豁免银行责任的,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适用。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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