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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金事件不是盗窃罪应获国家赔偿?

(2009-09-26 10:34:39)
标签:

梁丽

检察院

盗窃罪

侵占

国家赔偿

杂谈

女工事件盗窃罪应获国家赔偿?

梁丽捡首饰被疑犯罪纯属一场误会

2009年9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对外宣称,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由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至此,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300万元的金饰已经被司法机关羁押9个多月。

既然深圳宝安检察院认定梁丽拾到300万元的首饰不属于盗窃罪,而司法机关又对其长期羁押9个月之久。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梁丽应当获取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而深圳宝安检察院和宝安公安局可能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虽然,检察机关声称梁丽行为涉嫌“侵占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最终梁丽是否无罪或有罪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但是如果受害人不起诉,那么梁丽就是无罪。罪行法定,疑最从无,既然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梁丽就是无罪之人。在此,对梁丽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的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其次,假定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梁丽侵占财产,这个罪名也很难被法院所认定。侵占罪核心就在于占有他人财物经过催要拒不返还。该事件中梁丽所捡财物已经全部返还。虽然在返还的细节过程中,经过公安机关完成,但不存在经权利人索要拒不返还的情形。也许正如司法机关所说,梁丽在公安机关到家追问物品下落时刚开始有些遮遮掩掩的,但价值300万元的首饰,能轻而易举的就交给别人吗?

梁丽还金饰过程整体上不应当影响梁丽返还拾到财物的客观事实。梁丽不存在拒不返还他人财物的实事,整个事件过程不过是一场误会而已。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不慎重和对法律判断的失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导致梁丽被多次延期羁押到9个月之久。相关司法机关应当用于承认过失,积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切不可为了搪塞国家赔偿责任而左右受害人发起对梁丽的自诉,左右人民法院对梁丽施以刑罚!

不管怎么说,检察机关能够公开宣布解除对梁丽的强制措施,为最终证实表明梁丽无罪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整个事件纯属一场误会!梁丽能够重获自由得益于媒体的披露和全国民众的舆论监督。我们期待看到司法机关能够积极的对梁丽羁押9个月作出国家赔偿。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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