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灵通退网决定未听证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
(2009-02-19 09: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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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1990-1920MHz频段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11号文是针对电信企业和下属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但是其中关于“1900-1920MHz频段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清频退网工作”等内容是针对“无线电频率分配”的决定。无线电频率分配是工信部的行政许可项目范围,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990-1920MHz频段的退网直接关系到7000万小灵通用户的财产权益和切身利益,工信部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事先征求消费者意见、举行听证和论证后决定是否退网,以及如何退网的问题。然而,工信部在决定小灵通用户无线电频率分配时并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依法征求广大小灵通用户的意见。就是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小灵通退网行政决策程序也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论证程序。2月13日晚间工信部通过网络公开了小灵通退网的有关文件,这个决定程序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国务院、法垄断执法机构和工信部依法矫正,组织开展听证程序、论证后决定是否退网和小灵通如何退网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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