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涉嫌“产销毒害食品罪”原董事长可判死刑
(2009-01-02 1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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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团董事长死刑指控罪名伪劣产品有毒食品杂谈 |
三鹿集团涉嫌“产销毒害食品罪”原董事长可判死刑
检方指控罪名不当人民法院可以纠正
据媒体报道,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华等对生产、销售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检方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错误,辩护律师一厢情愿,人民法院可以纠正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鹿集团和原董事长定罪量刑,最高处以死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追究三鹿原董事长死刑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树立法律尊严和为社会前一次食品质量安全的警钟、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才是对三鹿集团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也是给众多受害者和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
众所周知,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属于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一些患儿死亡,还有残疾儿童,大量的患儿存在后遗症的潜在风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依法应当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关于罪名和刑罚很明确,三鹿集团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造成人员伤亡伤残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据“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当然这里我们不是一定要追究三鹿集团负责人的死刑责任,但是有一点必须清楚,不能为了为三鹿集团及其负责人逃避死刑惩罚而错误的定罪量刑。种种迹象表明,检方主控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有意偏袒三鹿集团及其负责人,为其逃避死刑惩罚制造条件。
三鹿集团负责人认罪态度积极,有悔改表现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但必须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法定适用刑罚。这么明白的事实,河北检方为何选择错误的罪名公诉呢?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检方应当更改罪名,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纠正。就算检方不纠正,人民法院也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鹿集团和原董事长定罪量刑,最高处以死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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