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西门子涉嫌行贿犯罪等
(2008-12-18 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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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行贿受贿网络举报检察院罚款财经 |
举报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因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犯罪行为特向你们检举!近日国内媒体披露了西门子公司因商业贿赂犯罪在美国、德国接受司法审判,并最终可能达成13.45亿美元认罪罚款协议。而媒体披露的海外法院诉讼文书显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输配电集团(PTD)、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交通技术集团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在华也涉嫌行贿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换取重大项目的产品销售。种种迹象表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华业务中存在重大的“行贿”犯罪嫌疑,而一些相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犯罪行为。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廉洁形象,我请求并建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组织实施对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罪”的司法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金;对涉案的外籍职员驱除出境;
2、对涉嫌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司法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根据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公布的诉讼书,2002至2007年间,西门子交通支付了约2200万美元,给设在香港的商业咨询公司和相关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对内地官员行贿,以得到总额逾10亿美元的7个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项目。2002至2003年期间,西门子PTD通过支付约2500万美元给商业咨询公司,贿赂中国官员,并得到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2003~2007年间,西门子医疗集团支付了约1440万美元的贿赂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从而获得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其支付方法就是设立一个基金,用于让中国医生进行豪华旅游。2002~2003年期间,西门子PTD通过支付约2500万美元给商业咨询公司,来行贿中国官员,并得到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上述事实虽然是媒体从海外司法文书节选的部分材料,但足可以证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行贿犯罪行为的事实。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所属输配电集团(PTD)、交通技术集团西门子、医疗系统集团以巨额贿赂为手段、腐蚀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份额破坏了市场竞争、形成一种商业垄断模式,而且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蒙羞,严重的践踏了法律尊严、也是对商业诚信的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383条、385条、386条规定,应当依法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综上所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在华业务中以商业贿赂为手段占领市场,不仅仅是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而且妨碍了中国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技术进步,影响十分恶劣!为了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维护中国法律尊严和权威,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提出检举,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我的建议请求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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