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北京市律协章程》规定会费总额外地律师代表名
(2008-12-15 1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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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代表名额会费协会章程选举杂谈 |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草案)》向全体律师征求意见,这样的做法值得称赞。但是,两次的征求意见都是“悄悄的公布、草草的收场”形式主义走过程。难怪近期一些律师职责北京律师协会选举和会费存在严重的问题。从章程征求意见过程看出,律师协会并没有通知到每一个律师,也许是律师事务所没有通知到律师的缘故,但不管怎么说,章程不能让每一个律师知道,这样就难以取得多数律师的认可!
选举也一样,多数律师并不知道什么时间开始选举,代表时如何产生的,会长是如何产生的?如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律师在选举过程中简单的把选举问题让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处理,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很少通知到每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草率的代替律师行使选举权、律师并不知道。尤其是北京市17000名律师中外地律师至少占据一半,但是律师协会中外地律师代表和会长人员没有,这样外地律师的权益就难以很好体现(这里主要是指W编号开头的律师)。
中消协的经费中央财政每年拨付800万元(此前的媒体报道数据,未经核实),而北京律师协会的会费一年数千万元,难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功能大于中消协?因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费总量绝对是偏高的,而且不能以每个律师的人头平均交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费总量应当控制在800万元以下。而1000多家律师事务所每个所以年缴纳1万元,律师个人会员就可以免交。这有利于减轻律师负担,促进律师业务发展。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要避免官僚化,很多律师没有做出相关专业的特殊贡献,就占据了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任头衔”,如《反垄断法》没有实施,专业委员会已经出现、负责人都有;公益委员会负责人没有什么突出的社会贡献却占据“负责人”位置,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现象。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要从那些从事社会相关专业法律维权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得到舆论广泛认可的人员中去选任,而不是谁跑官跑得快、跑得早而决定人选。
近期一些律师公开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举不科学、不民主、会费乱收费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都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密切关系,这表明律师协会的工作做得有些不扎实、没有具体落实到每个律师的身上、很多信息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那里就断了线、甚至仅仅停留在少数几个律师协会理事层面上,这样做肯定不行!为了促进律师协会工作更加民主、科学、我建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草案)》规定以下内容:
1、第九条修改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总额不超过800万元。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律师事务所会员应当按规定缴纳会费。公职律师和企业律师应当缴纳会费。
2、 第十条
3、第十一条
4、第十五条
5、第十八条修改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律师代表选举,应确保每一个律师会员的参与,没有律师会员的亲笔签名和授权委托书,选举结果无效。
律师代表中北京市本地律师代表和外地律师代表代表人数比例应同样坚持比例(以户籍登记为准)。
6、第十九条下改为: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选举办法应经过全体律师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名额、比例应坚持本地律师与外地律师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一视同仁、年龄年龄比列科学原则确定,接受全体律师监督。
7、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一)10名以上律师代表的书面联名提议;
8、第三十三条增加:理事名额比例应当兼顾本地律师和外地进京律师人数比例情况确定,接受全体律师监督。
9、第三十六条北京律师协会会长应当保证外地进京律师会长人员不少于2人,总人数不超过5人。
10、第四十二条增加:监事会应保障外地进京律师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
11、第五十九条增加: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根据法律实践情况,由公益和专业维权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律师向协会提出建立,不得再相关法律实施之前或者条件欠缺时投机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不具有专业领域实践影响和法律维权贡献时应当及时调整负责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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