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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应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

(2008-03-13 10:53:14)
标签:

大部制

反垄断

执法机构

公平竞争

消费者权益

财经

分类: 时政评论
 

“大部制”改革忽略 “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实施在即,执法机构在哪?

    311日,国务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11日下午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次大部制改革忽略了一个机构设置,或者说是明确规定哪一个部位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垄断经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价格不稳定,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830日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规定了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范围。同时,明确授权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由于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问题上的争执,《反垄断法》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国务院。该法自20088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通过,自200881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专门设立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样能够不受利益干扰,公平执法;另一种观点是由行业经济监管部门分别行使反垄断执法权,这样可以减少机构设置。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专门的机构有利于公平执法,但是有可能增加编制和人员;分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有个行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使执法权,这等于把反垄断执法权淡化,不利于公正执法。法学、经济学专家和舆论担心,行业管理部门行使反垄断执法权有可能导致流于形式,或者说行业管理部门争取反垄断执法权是为了为行业企业寻求庇护。

    实际上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了,第三种方案还是有的。国务院机构里边不涉及行业经济管理部门的部委还是有的,纯粹的执法和法律部委行使反垄断执法权,既不会增加机构编制,又没有管理行业企业的利益关系。比如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这些机构有法律专业人才优势,只需要一个法律授权就可以担当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任。

    国务院机构改革是重大的行政机构改革事宜,这个机构改革不应当疏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和责任划分。然而,“大部制”改革方案却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和责任分工,这对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个不小的“缺憾”。在此,我们有理由担心《反垄断法》能否如期实施呢?所以,为了《反垄断法》的依法实施,有必要在这次的“大部制”改革中把“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下来,让人大和民众谈论一下,为《反垄断法》实施做好组织者准备。两会本就是一个民主的盛会!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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