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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利法》建议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价格稳定,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实现公平正义,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反暴利法旨在通过税后手段来遏制企业获取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而实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及价格畸高经营行为,从而实现市场价格稳定,企业公平竞争,诚信交易,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条、暴利是指经营者完成一个商品生产销售过程所获取的利润超过一般企业的社会平均利润的部分。或者说是单个资本完成一个循环周期所获取的增值利润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部分。但高科技企业除外。暴利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导致产业发展失衡;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提倡经营者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社会平均利润分为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平均利润、高科技企业的平均利润、垄断性行业的平均利润、以及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企业的平均利润。
社会平均利润的确定以企业所得税为参照,或者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3倍确定、垄断性、公益性企业的平均利润为同期银行贷款的1.5倍。社会平均利润应随着经济发展逐渐降低。现阶段一般企业的社会平均利润为25%,垄断性、公益性的平均利润为13%。
第五条、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依法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国家依法对经营者获取社会平均利润以上的部分征收80%的反暴利税。反暴利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有关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以协助。
根据被征税企业请求,反暴利税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听证程序。
这个“反暴利税”是一种公平调节企业盈利所得的税种,它类似于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税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反暴利税纳入纳税排名奖励范围。暴利企业属于社会诚信不良企业,金融机构应慎重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加速资本周转次数的经营方式、使企业年度经营利润在25%以上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暴利。
第七条、经营者跨越财务年度出售商品和服务获取利润超过25%,但经过财务年度分摊后利润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可以不视为暴利。但是,经营者囤积居奇,故意延期高价销售商品和服务获取利润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不得按年度进行财务分摊。
第八条、暴利的认定和判断由国家税务机关会同行业监管部门一同执行。反暴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对热点行业、价格热点问题、以及垄断性、公益性行业的利润展开反暴利核查。
第九条、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有权利对自己所知晓的企业获取暴利嫌疑向反暴利执法机构或者行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对公民的举报、投诉不予答复的,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条、禁止企业实施垄断经营,散布虚假信息、哄抬物价,掩盖财务账目等手段获取暴利。企业由此行为者,除征收超过社会平均利润部分80%的反暴利税外,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直止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负责高科技企业认定的机关对不符合高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帮助企业实现暴利的,除依法征收当事企业的反暴利税外,对责任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者对执法机构征收反暴利税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根据行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国家可以暂时豁免某一领域企业反霸利税。
第十四条、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