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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一夜情”全家“艾滋病”,传播性病罪亟需立法
据《东南快报》6月5日报道,仅仅是因为三年前网聊时惹下的的一夜情,郭女士身体出现了感染艾滋病的种种症状。“我可以百分之百确定自己感染了艾滋,我身上的皮疹越来越多,艾滋病前期的十多种症状在我身上几乎全部出现了。”郭小姐痛苦地说。而就在前几天,和郭女士发生一夜情的留美学生刘先生终于承认,在和她发生关系前,自己确实已经感染了艾滋病。
郭女士背着丈夫“红杏出墙”和别人偷情,付出了感情和时间、也体验了“一夜情”翻云覆雨的纵情狂欢,大获丰收的是一家人身染“艾滋病”病毒。这样的故事不是一次了。不久前,媒体报道女大学生“一夜情”染上了“梅毒”。人们在为“性自由”狂欢和纵情庆贺时,却收获了一个个“性病”苦果。这似乎仅仅是“性自由”对自身和亲人人身健康危害的一方面。法律上还面临着责任追究的风险。有人可能会说这只是运气不好,那么多人都没出事。还有人说这是咎由自取,活该!
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是出了名的“自由”。突出的问题就是“红灯区”和“枪支泛滥”。一方面美国的法律上给了人们更多的“自由”,包括性自由;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律也为“自由”付出的成本“埋单”。这就是不断发生的“枪击事件”,一次比一次惨烈,一次比一次震惊世界。而“性自由”和“红灯区”也是“艾滋病”和“性病”的流行场所。问题是“红灯区”成了“性病”向外传播的主要场所之一。上述留美学生刘先生和郭女士聊“红灯区”情况,说明刘先生的“艾滋病”是从哪里传染的。
《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一方具有配偶的身份权。相互忠诚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搞“婚外情”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法律上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原则和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没有规定当已婚男女相互不忠诚时的法律责任。习惯中,人们仅仅是把已婚男女的婚外情“同居”、“一夜情”视为不道德的行为。这样《婚姻法》也就起不到保护和稳定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作用。
虽然说已婚男女婚外情长期和第三者“同居”、“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涉嫌“重婚罪”。但是,这种需要长时间来考量的法律规范,操作难度非常大,“取证难”等因素难以实现对合法婚姻关系一方的权益保护。对于大量的婚外情“非法同居”行为法律约束不力,这既是对已婚男女配偶权的保护不利,也是对《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法律原则的践踏!
当崇拜西方“自由文化”者为“同居”不再“非法”喝彩时,一个个已婚男女正在为此喝下难以下咽的“苦酒”!这就是抛开“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律制度的“性自由”所付出的正常成本。自由的人们自然要为自己的自由付出可能传染“性病”的代价。并且把自身的“性病”向自己的亲人继续传染。尔后向社会继续传播。
《刑法》虽然规定了传播性病罪的罪名,但是,这一罪名却仅仅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对于那些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又频繁的与异性“滥交”,导致“性病”大范围传播的人却没有法律制裁。这种身患严重“性病”又故意隐瞒病情,乱搞两性关系把“性病”传播给他人的行为是严重的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不及时的这种传播“性病”的恶性行为给以法律制裁,“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将会加剧,更多的健康人群人身安全难以保障。
“艾滋病”等传染性“性病”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这就意味着每传染一例“艾滋病”患者,国家就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些“艾滋病”资料费用归根结底是民众的血汗钱。少妇“红杏出墙”一夜狂欢全家收获“艾滋病”的惨痛教训,值得同情但不可原谅。自由的成本总要自己承担。但,有时候自己也担负不起这样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来分担。当一个个“一夜情”被染“性病”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人们是否还依然麻木和纵情自己的自由呢?
一个人患病不算什么,但是由此造成一家人、甚至更多人群的患病就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了。我们不能以全体民众的“生命安全”为少数“自由”人士的“赌注”埋单!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不能成“摆设”,“艾滋病”和“性病”患者把自己的疾病传播给他人的行为不能不了了之。为了更多的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立法完善、惩罚婚外情“同居”行为和故意传播“性病”行为、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然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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